山西“訂婚強奸案”關鍵電梯女方反抗視頻近日首次公開,而網上仍有質疑。我一直跟進此案,也做了四期視頻,今天就針對點贊最多的三個疑問,從刑事律師角度逐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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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質疑,“女方體內未檢出男方DNA即證明無性接觸。”
網友以此證明沒有發生性行為,也就沒有強奸。
被告席某本人并未否認發生性行為,而是辯稱“女方同意”。因此,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從來不是“有沒有發生性行為”,而是“是否違背婦女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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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未在陰道內檢出男方DNA = 未發生性行為”,
這是對法醫物證檢測局限性的誤解。
因為有可能男方體外射精、使用避孕套、未射精,或事后女方清洗,均可能導致體內未檢出精子或DNA。
再回到我們刑法對強奸罪,核心是“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而非“必須檢出生物證據”。
最高法也多次明確:強奸案件可依靠被害人陳述、傷情、現場痕跡、監控、行為反常等間接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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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官方披露的關鍵事實:
1.床單上檢出了雙方混合DNA;
2.被害人身上有明顯淤青;
3.男方承認發生了性關系,雙方對是否發生性行為本身并無爭議;再加上
4.窗簾被撕扯、現場有激烈反抗痕跡;
5.電梯監控顯示席某死死拽住吳某手臂,吳某激烈掙扎但無法掙脫;
6.被告人曾供述“敢做敢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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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未檢出男方DNA”最多只能說明“未檢出”,不能推翻本案中被告對性關系不否認、傷情與現場痕跡、鑒定意見(床單精斑與混合DNA)、報警錄音與電梯監控等多證據相互印證形成的完整證據鏈;法院要審查的重點始終是“有沒有違背婦女意志”。
第二個質疑, “這次披露電梯里的拉扯及反抗只是間接證據,只有間接證據不能定罪。”
對,如果只有這個電梯視頻確實不能定男方的罪,但還有之前的證據:
像被害人關于反抗、被強暴的陳述,這個是直接言詞證據,證明主觀意愿被違背;
還有被告人男方的供述,承認發生性關系,稱敢做敢當,這是直接證據;
還有物證,床單混合DNA、淤青、撕毀窗簾 發生性行為 和暴力痕跡。
再加上這次披露的視聽資料,電梯里的視頻證明強行拖拽、女方激烈反抗,說明暴力脅迫持續至性行為前后。
這些證據時間線吻合、內容互證、邏輯閉合,共同指向一個結論:席某在女方明確反對且激烈反抗的情況下,仍強行發生性關系。
這完全符合刑訴法的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不并整體能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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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 “疑罪從無:只要有一條證據指向無罪,就必須判無罪”
這是對疑罪從無最常見的誤讀。
疑罪從無的適用前提是全案證據綜合起來,仍無法排除合理懷疑,達不到定罪標準。
而不是出現一條被網友解讀為有利的材料就自動推翻整個案件。
刑法院在判斷時主要看三點:
證據是否真實、合法;能否相互印證、形成閉環;對矛盾點,哪一方的解釋更符合常理、更有證據支撐。
在本案里,看了審判長答問,把法院認定路徑擺出來:事前明確反對婚前性;事中明顯反抗;事后強烈反應、立即哭訴報警;并且有現場行為與監控畫面相互印證。
你想想,一個剛訂婚第二天的女孩,在被強行拖進房間、激烈反抗之后,轉頭就“自愿”發生關系?這符合常理嗎?
反倒是她的反應——驚恐、哭泣、馬上報警——才更真實、更符合一個受害者的狀態。
法院不是沒考慮“有沒有可能是自愿的”,而是綜合所有證據后認為:“自愿”這個說法站不住腳,完全無法解釋現場的暴力痕跡和她的即時反應。
這就是典型的證據體系思路,而不是抓一條指標一票否決。
以上是我的看法,聽聽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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