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老李早上從家里出發,騎摩托車送女友小云去她公司。小云的公司和老李自己公司的方向正好相反,但離家的距離都差不多,騎車大概都是8分鐘。送完小云后,老李在返回自己公司的途中,還沒經過自己家呢,就發生了交通事故,而且事故責任不在他。不幸的是,老李最終因傷重去世了。
裁判結果:
他的家人認為,這應該算工傷,因為事故發生在他去上班的“途中”。但人社局和法院經過認定、審理,都給出了不予認定的決定。
裁判要旨:
本案核心的爭議點就在于:這算不算是“上下班途中”,進行的又是不是“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
那么,接送伴侶上下班,尤其是同居的戀人,這不就是日常生活中的常態嗎?怎么就不算“生活所需”了呢?
法院在判決里闡明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觀點:判斷一項活動是否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一個關鍵的考量因素是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義務或緊密的身份關聯。
像接送配偶、子女、父母,因為這些關系背后有法定的撫養、贍養義務支撐,所以通常被認可。但是,對于戀愛、同居關系,如果沒有形成法定的婚姻關系,在法律上就被視為“朋友”關系。本案中的女方在接受調查時,也將兩人的關系表述為“可以算朋友”。
因此,法院認為,老李送女友的行為,雖然合乎人情,但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必需”活動。
這就引出了第二個爭議焦點:路線是否合理。法律允許上下班路線有一定靈活性,不一定是最近的路。但是,這個靈活度是有邊界的。老李當天走的路線,是先從家到相反方向的女友公司,再折返。事故發生在他折返后、卻尚未經過自己家的這個點上。這意味著,他當時還沒有進入從“居住地”到“工作地”的那個常規通勤路徑范圍內。法院認為,這已經超出了“合理路線”的范疇。換句話說,他出事的地點,在空間上還不能被看作是“上班途中”的合理延伸。
老李的家人也提到了一個類似的、但結果相反的案例((2019)蘇04行終180號)來上訴。那個案子里,職工也是接送戀人出車禍,但最終認定了工傷。為什么會有不同呢?二審法院特別對比指出,那個案例中的情侶“不久即成為夫妻關系”,而老李和小云的關系并未發展到這一步。這個“程度上的顯著區別”,恰恰成了兩個案子判決不同的重要依據。這也告訴我們,司法實踐會根據一般社會生活經驗來綜合考量,戀愛關系是否穩定、是否有向婚姻發展的緊密性,都可能影響判斷。
所以,總結一下這個案例給我們的警示:
“上下班途中”不是一個無限擴大的概念。它通常指從居住地到工作地之間的合理路徑。如果你在此之前,繞道去辦理其他事情,尤其是與工作無關且無法定義務支撐的事情,那么發生事故的風險可能就得自己承擔。
“日常生活所需”有法律內涵。它更傾向于保障具有法定義務的家庭成員間的互助行為。情侶間的接送,盡管充滿溫情,但在當前的法律框架下,其“必要性”不易獲得支持,除非你們的關系已經具備了法定的形式(如婚姻)。
方向性是判斷“合理路線”的硬指標。如果繞道地點與工作單位方向完全相反,且事故發生時你還沒有回到常規的通勤路線上,那么被認定為“非合理路線”的風險極高。
本文案例來源:(2025)蘇04行終533號行政判決書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