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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貴州省仁懷市發布PPP項目公告,對外招標建設日處理污水1.5萬噸的白酒廢水處理廠。重慶泰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另外一家國企組成聯合投標體,中標“安龍場白酒廢水處理廠項目”。
2022年6月10日,代表仁懷市政府的項目實施機構仁懷市工業和商務局向重慶泰克和另一家中標公司下達“解除合同通知書”。稱重慶泰克方存在重大違約行為,即日解除所簽訂PPP項目合同。
仁懷市工業局就重慶泰克方存在“未在約定期限內完成項目建設、發生安全事故拒不按要求整改等5項重大違約情形”,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解除合同通知書”于法有據。
2023年4月,遵義市中院審查認為該案不屬于民事訴訟案件范圍,駁回仁懷市工業局的起訴。仁懷市工業局不服裁定向貴州省高院提起上訴。貴州省高院審查認為,“從實質性解決糾紛和防止衍生案件方面考慮,合同解除與否,按照民事案件處理,可以一次性解決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處理。”并于2023年9月作出裁定:“本案指令貴州省遵義市中院審理。”
遵義市中院按合同糾紛立案后,仁懷市工業局卻未在期限內預交案件受理費,2024年1月,遵義市中院裁定:“按仁懷市工業局撤回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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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重慶泰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創辦人唐顯策向大象新聞反映他在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投資建設白酒廢水處理廠過程中的遭遇。其稱:“通過當地政府招商引資,在茅臺鎮投資8個億建好的白酒生產廢水處理廠,卻被仁懷市工業和商務局人員拿著一張解除合同通知書,把人都攆走,強行接管處理廠,雖然法院不支持解除合同通知書的法律效力,但三年多了,當地政府依然沒有解決,投資方如今連廠子大門都進不去!”
2025年9月24日,仁懷發布通報,成立專班展開全面調查。9月25日,遵義市委、市政府針對網上反映問題,已成立由市委政法委牽頭的調查組,提級對相關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并將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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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2日,貴州遵義市聯合調查組發布仁懷市涉企有關問題的調查通報,稱:
2021年1月1日,項目開始試運行。在試運行過程中,仁懷市政府認為項目公司存在重大違約行為,污水處理量不符合PPP項目合同約定,存在白酒廢水溢流和爆管的較大環境污染風險。
2022年6月10日,仁懷市政府安排有關職能部門向重慶泰克等企業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書,并組織相關單位對該項目實施臨時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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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組查明:
貴州泰克存在未按有關規定和PPP項目合同約定實施招投標、法人治理結構和財務管理不規范、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造成2人死亡的安全生產事故等問題。
也就是說,貴州泰克有違約行為,但調查組沒有因此偏袒政府方面。
而是認定:仁懷市政府在未履行告知、聽證等程序的情況下實施臨時接管,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解除合同行為不符合PPP項目合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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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學過行政法,就應該知道這是典型的程序違法。
2026年2月4日,仁懷市政府就結束臨時接管狀態及后續有關事宜與貴州泰克簽訂協議,安龍場廢水處理廠經營權已全面移交貴州泰克。
為調查組的決定而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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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個案件放在法院,會怎么樣處理?
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但保留其效力,是一種特殊的司法處理方式,旨在平衡法律正義與公共利益的關系。這種判決雖然認定行政行為的違法性,但是基于特定情形,選擇不撤銷該行為,使其繼續產生法律效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確認違法但保留效力的判決主要適用于以下兩種情形:
?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這是最常見的適用情形。即使行政行為存在違法(如程序瑕疵、證據不足等),但如果撤銷該行為將導致重大公共利益受損(如影響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破壞已建立的市場秩序、損害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等),法院會優先選擇保留其效力,以維持社會關系的穩定。?
?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當行政行為在程序上存在輕微瑕疵(如未嚴格履行告知義務、文書送達有延遲等),但該瑕疵并未實質性損害原告的實體權利,且撤銷后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只會浪費行政與司法資源,法院可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確認違法保留效力時,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繼續存在?,相對人仍需遵守,行政機關也可依據該行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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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還是調查組這種方式更好一些。
2026年2月1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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