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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
全省耕地開墾費收費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甘政發〔2026〕14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肅礦區辦事處,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為嚴格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耕地保護提升耕地質量完善占補平衡的意見》《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現就調整我省耕地開墾費收費標準和使用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
根據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規定,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二、征收標準
耕地開墾費按區域進行征收,具體為:
(一)東西區域。平涼市、慶陽市、嘉峪關市、金昌市、酒泉市、張掖市、武威市,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16.5元。
(二)中南區域。蘭州市、白銀市、天水市、定西市、隴南市、甘南州、臨夏州、蘭州新區,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20.5元。
對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繳費標準按照當地耕地開墾費最高標準的2倍執行。
三、征收管理使用
(一)嚴格規范征收。耕地開墾費實行“老項目老政策,新項目新標準”,按照“誰批準、誰收繳”的原則由自然資源部門征收,全額繳入同級國庫;凡屬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占用耕地的,其耕地開墾費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屬于市(州)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占用耕地的,耕地開墾費由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二)加強使用管理。征收耕地開墾費應當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類票據。耕地開墾費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用于耕地保護與質量建設,實行收入和支出分離制度,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耕地開墾費收繳管理接受財政、審計和上級自然資源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強化監督管理。除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征、免征、緩征耕地開墾費,不得改變耕地開墾費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省政府將結合開墾恢復耕地成本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適時調整耕地開墾費收費標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
來源:甘肅省人民政府網站
聲明:圖文視頻來自網絡,旨在傳遞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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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趙安生|責編|胡榕|編輯|紫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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