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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不良資產頭條梳理
全國掃黑辦召開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貸款到期后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至此,2019年10月21日開始,非法放貸根據相關條件可以以非法經營罪入罪了。近年來從幾乎遍地開花的非法集資案,到時有報導的女大學生裸貸現象,再到此次緣于企業借高利貸的于歡傷人致死案,民間高利貸裹挾吞噬的群體不斷擴大,矛盾隱患日益突出,然而與高利貸密切相關的罪名雖時有耳聞,但仍缺少有力打擊,大眾對高利貸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誤解一直未能打破,實際上之前司法實踐中發放高利貸被定非法經營罪也并不乏其例,至今與高利貸密切相關的罪名也不算少數,本文將一一盤點。
▍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均并處罰金。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達到200萬以上符合立案標準。
高利貸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之前在實踐中一直存在分歧。對于高利貸行為,應該看到它的嚴重危害,一些非法高利貸為牟取利益最大化,或玩文字游戲,設置利息陷阱,或趁人之危,利息約定顯失公平,儼然舊社會的賣身契,如同賭博一樣,不能讓意思自治、契約自由成為其合法的擋箭牌,也不能一味追求經濟發展,用經濟思維去思考和處理法律問題。所謂的刑罰謙抑性原則也不應適用于此等嚴重的危害行為,因此對于高利貸不應一概而論,一般民間高利借貸與非法高利貸經營應進行區分。應該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非法辦理金融業務(發放貸款的),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做好行刑銜接的立法工作,這次司法解釋也正式出臺了。
以往司法實踐中高利貸被判非法經營罪不乏其例:
(1)對放高利貸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影響最大的莫過于2003年的“高利貸第一案”涂漢江等非法經營案。當時最高法刑一庭給公安部經偵局的《復函》認為,高利貸行為系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數額巨大,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所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武漢中院終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涂漢江等有期徒刑三年。之后,因放高利貸而被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時有出現。
(2)2011年瀘州何有仁違反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在未取得發放貸款的行政許可的情況下,非法辦理金融業務,以月息2%—20%的高息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600余萬,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被瀘州中院終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半,并處沒收財產5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300余萬元。
(3)王某注冊成立了一家投資擔保公司,按照4%—20%不等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月息。為給自己放高利貸的行為披上合法外衣,要求借款人提供房產、汽車作抵押,在合同中采取不約定利息,或只約定每月2.5%的利息的方式,但事實上,已將4%—20%不等的月息從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了。其中一債務人張某以房抵債仍不能還清高利貸被其告上法庭,沒成想張某報警,王某反被法院以非法經營等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半,罰金6萬元。
此外,有些高利貸已非純粹的民間高利借貸,一旦成為具有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地下錢莊”,包括利用POS機套現,就是不折不扣的非法經營罪,可以直接適用刑法225條第三款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處罰,實際生活中這種放高利貸的“地下錢莊”并不少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是指以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地下錢莊”方式,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高利轉貸罪
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均并處罰金。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或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符合立案標準。
目前高利貸盛行,而實際生活中少有以自有資金從事高利貸行業,很多高利貸的主要資金來源便是銀行貸款,因此高利轉貸行為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只是它往往披著合法借貸的外衣,暗地里用于發放高利貸,不易被發現,這種行為嚴重地破壞了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為。高利轉貸罪是最直接打擊非法高利貸行為的罪名,司法實踐中應加大此罪的查處力度。
這種案例雖不鮮見,實際上仍疏于打擊:
(1)溫嶺邵某以進貨為由,成功向銀行貸款100萬元,后高利借貸給孫某,共獲利41萬余元,被判高利轉貸罪。
(2)杭州許某以妻子名下的建材門市部的名義,偽造了一份購銷合同,以進貨為由,用4間門面房做抵押,成功向銀行套取300萬元。然后把這筆錢借給朋友一年,輕松掙40多萬元的利息,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8萬元.
(3)沭陽周某,把個人房產抵給銀行,以做工程門的名義三次從銀行貸款,并將貸來的款高利出借給康某,從中獲利28.8萬余元。被法院以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2萬元。
▍騙取貸款罪
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均并處罰金。造成銀行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多次騙貸的符合立案標準。
騙取貸款雖然未必用于發放高利貸,但是現實中高利貸通過騙取銀行貸款發放高利貸的情況也很普遍,與高利轉貸罪不同的是,不僅貸款名義為假,甚至提交的貸款資料都是虛假的,實際并不符合貸款條件。此外,最重要的是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才構成此罪,此罪往往存在與銀行工作人員內外勾結的情況,因此,往往與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相牽連。
由于銀行內部為了回避自己的管理漏洞和責任,并寄希望于借款人能夠最終償還貸款,以及巨大損失不易認定等原因,此罪長期疏于嚴厲打擊,但也時有案例爆出:
(1)陳某通過偽造虛假的銀行現金流量記錄和產品購銷合同,同時由某商貿公司及其他人為其擔保,在某銀行貸款人民幣150萬元。貸款到賬后,陳某將大部分貸款用于放高利貸,而貸款到期后被告人陳某逃匿,致使銀行方面無法按期收回貸款。被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高利貸逼債各類罪
高利貸逼債各類罪,由于高利貸高出國家規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因此,高利貸必然和花樣繁多的逼債行為緊密結合,滋生各類犯罪。
比如借貸時設置隱形歧義條款,設置合同陷阱隱瞞高額利息,事后在合理債權范圍外,通過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獲取非法部分的利益,還可能涉嫌敲詐勒索、搶劫、綁架、詐騙等罪。
再如強迫借款人低價以以房抵債、以物抵債的強迫交易罪;
故意傷害借款人及其親屬的故意傷害罪;
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
故意打砸借款人所有物品的故意毀財罪;
破壞設備、搗毀農作物等破壞生產經營罪;
硬闖或拒絕離開影響借款人正常生活的強制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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