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近日,一個“扶人”的新聞事件在網上引起廣泛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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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一女子騎自行車在拐彎處摔倒。當時,兩名初中女生正騎電動車側向駛來,在女子摔倒后,幫忙扶起。事后,這起無接觸事故,初中女生被交警定次責。
這個新聞給一些人正好造成“不扶人”的借口,原本就沒有樂于助人的思想,現在就更理所應當地“不扶人”了,昨天我寫了文章《2女生扶摔倒女子遭索賠22萬,扶還是不扶,媒體不懂裝懂啊?》談論了該新聞事件,今天我就“不扶人”上一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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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黃某駕駛輕型貨車在鄉間道路占左車道右轉,致使對向騎行摩托車的馬某避讓不及滑倒。黃某隨即下車察看,見馬某并未與其車輛接觸,遂駕車離開。后馬某因此次滑倒致頭部受傷入院,并報告交警部門調查處理。
經交警部門介入調查,認定被告黃某肇事逃逸,對此次事故負有全部責任,須賠償原告相關經濟損失。后經法院審理,被告黃某承擔了賠償責任。
在這起交通事故,黃某并沒有物理碰撞到受害方,沒有物理碰撞,很大程度上說明黃某還是及時采取了應急措施、減小了事故損失的。如果照正常情況認定,該交通事故黃某不見得就承擔全責,但因為黃某認為自己沒有碰撞到對方,跌倒的人和自己無關,便視而不見,見而不救,最終被交警認定逃逸——擔了全責。
定全責的道理是很充分的(不唯獨本例),我以通俗易懂的話說說,在眼皮下出事,你跑了說明你理虧想逃避責任,得定你擔責;你溜之大吉,雙方未定責,現場又沒辦法第一時間有效調查,得定你擔責……等等,總之必須定個全責,否則就不公平了。
不管是有接觸的交通事故還是無接觸的交通事故,你跑了,大概率就是全責,除非你能做到將事情做到就當沒發生一樣。加大腳底抹油開遛的人的責任,就能體現出公平正義,惡有惡報。
由此可見,“不是我撞的我為什么要扶?”這種思想是要不得的,因為是要付出代價的。黃某沒撞到人但逃逸了,為此付出了代價,而福建的兩女生事故發生后沒走,上前幫忙,最終避免了全責。再看一個“無接觸”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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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駕車在快車道行駛,行至互通樞紐時忽然減速向右變道,并在慢車道停了下來。慢車道上一輛小車緊急減速并向左避讓,卻不幸被快車道后方駛來的另一輛小車追尾。事故造成兩車受損,幸無人員受傷。王某未與兩車發生接觸,直接進入匝道離開。交警鎖定王某車輛后對其進行調查,依法認定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無接觸”交通事故,在生活中并非個案。在事故發生的時候,車與人、車與車沒有發生物理的接觸,但是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也可能構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如果你的行為引發了事故,或者你本身的行為存在違法違章,你就要依法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物理“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碰撞”不是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
面對無接觸事故,逃離不是理性正確的選擇,逃離和隱瞞自身違法行為,只會導致責任加重。還是一句話,除非你能做到“大雪無痕”,否則,任何推卸和甩鍋行為都會給自己造成更大的麻煩和被動,帶來更沉重的經濟負擔。
面對交通事故,靠逃避耍小聰明的做法,只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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