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了。
消息出來的時候,很多人松了一口氣。但我覺得,這口氣松得太早了。
事情來龍去脈不復雜。2025年3月15日,福建莆田靈川,一名老太太騎自行車在路口拐彎,因為要避讓一輛白色轎車,操作失誤,自己摔倒了。就在這時候,兩名初中女生騎著電動車從側面路口轉出來,看見老人倒在地上,猶豫了一下,下車上前扶人。
就是這么一個舉動,把她們拖進了長達近一年的麻煩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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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事后稱,自己是被兩個女生騎電動車突然出現"嚇到了",才失去平衡摔倒的。住院12天后,老人向法院起訴,索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誤工費,加在一起,2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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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兩名初中生承擔次要責任。理由是:兩人未滿16周歲,違規騎行電動車;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存在交通違法行為。
消息一出,輿論炸了鍋。
女孩家長鄭女士在網上公開發聲,說孩子是純粹好心助人,結果背上了經濟和心理雙重壓力,已經出現了嚴重的心理陰影。這一說,讓更多人知道了這件事,也讓更多人憤怒了。
2026年2月21日,據湖南都市頻道風芒新聞記者聯系鄭女士后證實,原告方已撤訴,事情已妥善處理。
好,事情到這里,表面上結束了。
但我想說,它遠沒有結束。
先說說這個責任認定,到底有沒有道理
很多人一開始最大的憤怒,是沖著那個"22萬"去的,覺得老人訛人。但后來隨著完整監控視頻流出,網絡上的討論開始分化,有人說,孩子違規騎電動車這件事是實錘,擔次責也不是完全沒道理;也有人說,違規和"造成事故"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
這兩種聲音,其實都觸碰到了這件事最核心的爭議點:孩子違規騎車,和老人摔倒,到底有沒有因果關系?
從監控還原的事實來看,老人摔倒,最直接的原因是自己在避讓白色轎車時操作失誤失去重心。兩名女生出現在路口的時候,和老人之間沒有任何物理接觸,甚至還沒完全靠近事發位置,老人就已經摔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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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師葛樹春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明確表示,交警以女生未滿16歲違規騎車、轉彎未讓直行為由定次責,是將與事故沒有必然因果關系的違規行為,牽強認定為"間接影響"。這種判定方式,違背了因果關系的基本邏輯。
換句話說,就算孩子違規騎車這件事是事實,但"違規騎車出現在現場"和"老人因此摔倒"之間,在法律上是兩件事,不能直接劃等號。
再看索賠金額。老人實際醫療費是2.67萬元,住院12天。但總索賠額是22萬多,里面大頭是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就算次要責任成立,按照20%到40%的比例分擔,孩子家庭實際需要賠的金額也不會到22萬,但22萬這個數字,足以讓兩個普通家庭陷入恐慌。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我國《民法典》第184條有明確規定,也就是俗稱的"好人法"——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立法的初衷,就是為了保護那些愿意伸手幫人的人。
但現實是,法律給了善意一把保護傘,這把傘在具體案件里,卻經常被各種理由繞開。
再說說那兩個孩子
這件事里,真正讓人揪心的,不是22萬,是孩子。
兩個初中生,正是最容易被外部環境塑造價值觀的年紀。在那個路口,她們猶豫了一下,然后還是選擇下車,上前扶人。這個"猶豫"本身,已經說明了一些問題——她們那個年紀,就已經被"扶不扶"的社會討論影響過了。但猶豫歸猶豫,她們最后還是伸出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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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呢?
然后是交警來認定次要責任,是22萬元的訴狀,是家長說"孩子已經有了嚴重的心理陰影",是原本應該是一件好事,變成了壓在兩個十幾歲孩子肩膀上的一塊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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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會在她們心里留下什么?
"下次再遇到老人摔倒,還扶不扶?"這個問題,家長沒敢問,但所有人都知道答案大概是什么。
一個做了好事的孩子,最后得到的是心理陰影,這不是個人的悲劇,是整個社會需要正視的問題。
撤訴了,然后呢?
很多人在撤訴消息出來之后,說"正義終于來了",說"社會良知還在"。
我理解這種情緒,但這個結果,真的是靠正義得來的嗎?
并不是。撤訴,是輿論壓力之下的一個結果。是這件事被媒體曝光、被網友轉發、被全國人民關注之后,才換來的一紙撤訴。
那么問題來了——如果這件事沒有被人發到網上呢?如果女孩家長沒有在抖音發視頻呢?如果沒有那么多媒體跟進報道呢?
那兩個孩子,可能就得老老實實等著2月26日開庭,然后等著法院判決,然后等著拿出一筆不知道多少的錢,賠給那個自己摔倒、卻說是被"嚇倒"的老人。
這才是最讓人后背發涼的地方。善意能不能得到保護,居然要靠輿論,要靠流量,要靠"這件事夠不夠熱"來決定。
那些沒有被人關注到的案子,又是怎么結束的?
"扶不扶"這道題,為什么永遠做不完
這件事讓人想起十多年前的"彭宇案"。2006年,南京一名男子扶起摔倒老人,反被告上法庭索賠。當時那個案子,成了"扶不扶"爭論的起點。
那之后,"南京彭宇案"幾乎成了一個時代創傷,很多人因此學會了在路邊看到摔倒的老人,第一反應不是伸手,而是先想"我扶了會不會被訛"。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2017年《民法典》前身《民法總則》專門寫入了"好人條款",明確保護見義勇為者不擔責。立法者的用心,是想用法律給善意兜底。
但2025年,福建莆田,兩個初中生,又經歷了一次幾乎一樣的劇情。
這說明什么?說明法律寫了,條款有了,但執行和認定的過程,還是存在很大的空間和漏洞。交警認定責任的標準,法院審理的思路,社會整體對這類案件的處理邏輯,這些東西如果沒有跟上,一部法律條款,保護不了每一個選擇善良的人。
而每一次這樣的事情發生,都在往社會上注入一劑"行善有風險"的毒。積累到最后,就是路邊摔倒的老人,身邊的人越來越多,伸手的人越來越少。
最后,我想問一個問題
事情過去了,孩子的心理陰影,誰來負責?
不是指賠償,是真正意義上的負責——有人告訴她們"你做的是對的"嗎?有人認真跟她們解釋清楚"這件事里你沒有錯"嗎?
有人告訴那兩個孩子,"下次遇到同樣的事,還是可以伸手"嗎?
我不知道。
撤訴是一個好消息,但它解決的,只是這一次的事。下一次,還會有新的孩子,新的路口,新的老人摔倒,新的猶郁。
那一刻,那個孩子腦子里轉的第一個念頭是什么,才是這個社會的答案。
是"扶唄,又沒事"——還是"算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撤訴了,但那道"扶不扶"的心理陰影,撤不掉!
"扶不扶"到底有沒有標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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