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北京2月24日電 (記者 孫滿桃 刁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民營經濟組織應當完善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鼓勵有條件的民營經濟組織建立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那么人民法院如何在這一方面發揮職能作用?
今日,在最高人民法院舉行的“迎兩會·守公正·啟新程”主題系列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長王朝輝在回答上述問題時表示,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強化公司治理司法保障,規范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行為,維護公司、股東與債權人合法權益,以公正司法穩定民營企業發展預期。
2025年,全國法院共受理公司類糾紛一審案件17.53萬件,同比上升51%。其中,案件數增幅前三的為股東出資糾紛1.48萬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等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4.82萬件、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2.13萬件,增幅分別為132%、97%和90%。這三類糾紛大多與股東出資行為失范有關,是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的典型表現。
“大部分民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合色彩濃厚,糾紛案件基數大。”王朝輝表示,針對這一特點,各級法院以案件審判促進公司治理,對公司糾紛“連環訴訟”進行源頭治理,依托信息化手段,嘗試建立關聯案件發現、連環訴訟識別、關鍵案件甄別等機制,依法裁判、實質解紛。
同時,對家族企業因離婚、繼承、分家等引發的內部糾紛,注重法律規范的體系適用和效果考量,助力民營企業家代際財富傳承依法有序,公司經營穩步前行。
“對因股東‘內斗’引發的公司僵局,引導以股權轉讓、股權回購、減資分立等途徑實質性化解僵局,促使企業回歸生產經營。”王朝輝舉例稱,如湖北谷城縣法院審理的民營某集團強制清算案,通過修訂公司章程的方式延長公司經營期限,以股權轉讓方式實現一方有序退出,實現“存續式和解”,有效化解長達十余年的公司僵局。
另外,法院對因股東與管理層“互掐”形成的系列訴訟,注重規范股東行為與壓實董事高管責任并行,指導民營企業建立與其公司規模、發展階段、股東構成相適應的內部治理體系。
王朝輝表示,接下來,隨著公司法司法解釋的制定出臺,民商事審判將進一步促進民營企業完善治理結構,構建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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