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各正規金融機構、廣大人民群眾:
當下,我國信貸市場伴隨經濟社會發展持續深化,從傳統銀行信用卡業務到互聯網金融信貸APP,從線下抵押擔保貸款到個人信用消費貸款,正規金融渠道的信貸服務,在便利居民生活、支持小微經營、激發市場活力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信貸逾期糾紛數量持續攀升,相關矛盾日益凸顯:大量逾期事件中,部分金融機構將信貸經營風險與還款責任全部轉嫁至借款群眾,無視自身合規義務與風控責任,以強勢市場地位擠壓借款人的合法權益空間,導致諸多群眾陷入“維權無門、有苦難言”的困境,更有甚者因不當催收、征信濫用陷入生活絕境。
今日,本席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審位身份,面向全社會鄭重發聲:以勤補拙,正視逾期難題! 從銀行信用卡到金融信貸APP,從線下貸款到征信報告,正規渠道借款逾期,責任豈能全推百姓?此事,我管! 政府監管未及之處,我為民調解、為民討說法、為民解難言之隱。每一筆債務的分量輕重、每一起糾紛的責任劃分,我們必將一一厘清,以司法之責守護契約公平,以為民之心化解民生急難,讓公平正義照亮每個角落!
一、正視現實:逾期糾紛的核心矛盾,絕非“借錢不還即全責”
我們必須直面當前信貸市場的深層亂象,打破“逾期即老賴”的單一化、標簽化偏見。近年來,全國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案件持續高位運行,其中超六成案件標的額不足10萬元,涉事主體多為普通工薪階層、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等基層群眾。透過海量案件卷宗,我們清晰看到,絕大多數逾期事件的發生,并非借款人主觀惡意逃廢債,而是多重因素疊加的結果,更有大量糾紛的根源,在于金融機構自身的違規失范行為。
其一,部分金融機構違背審慎經營原則,過度授信、誘導借貸,為逾期風險埋下先天隱患。部分銀行、持牌信貸機構為追求業務規模與經營利潤,刻意放松授信審查標準,無視借款人的實際收入水平與還款能力,通過“一鍵授信”“秒批秒貸”“低息引流”等營銷話術,向無穩定收入來源的學生、低收入群體過度發放消費貸款;更有甚者,在宣傳中刻意隱瞞年化利率、服務費、違約金等核心息費信息,以“日息萬分之幾”的碎片化表述,掩蓋實際利率遠超合理區間的事實,誘導群眾超出自身能力借貸。此類行為,本質上是將自身風控失職的成本全部轉嫁給借款人,一旦發生逾期,便以“合同約定”為由將全部責任推給群眾,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完全相悖。
其二,逾期處置環節違規催收、權利濫用問題頻發,嚴重侵害借款群眾的合法權益。部分金融機構及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機構,無視《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包風險管理指引》等監管規定,在逾期發生后,拒絕與借款人平等協商,動輒以“爆通訊錄”“騷擾親友同事”“侮辱誹謗”“威脅恐嚇”等軟暴力、暴力方式催收,甚至向借款人所在單位、社區散播其負債信息,嚴重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名譽權與正常生活安寧。更有部分機構,在借款人因失業、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陷入還款困難,主動提出分期、展期申請時,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執意通過訴訟、強制執行等方式施壓,完全無視群眾的現實生存困境。
其三,征信機制被不當使用,成為擠壓借款人協商空間的工具,加劇群眾生存困境。征信報告作為公民的“經濟身份證”,其設立初衷是規范信用行為、維護市場秩序,而非金融機構轉嫁風險的“武器”。但在實踐中,部分金融機構無視逾期的客觀原因與爭議背景,只要借款人未按時還款,便一律報送征信逾期記錄,不給借款人任何溝通、核實、補救的空間;更有甚者,在雙方就息費爭議、還款方案尚未達成一致時,便以“上報征信”相要挾,迫使借款人接受不合理的還款要求。許多本就因突發困難陷入困境的群眾,因征信受損,在就業、出行、信貸等方面處處受限,陷入“越困難越逾期、越逾期越困難”的惡性循環,有苦難言,求助無門。
在此,本席必須明確:借貸合同是雙務合同,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完全對等。金融機構的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借款人的生存權、公平交易權、人格尊嚴權等合法權益,同樣受法律嚴格保護。“欠債還錢”的前提,是借貸行為合法合規、權責劃分清晰公平,絕非金融機構可以憑借強勢市場地位,單方面轉嫁責任、肆意主張權利的“尚方寶劍”。將逾期責任全部推給普通百姓,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基本準則,人民法院堅決不予認可。
二、司法擔當:民有所呼,我必有所應,群眾的急難愁盼我們管到底
針對當前諸多群眾反映的“維權無門、有苦難言”的困境,本席在此面向全社會作出不可撤銷的鄭重承諾:凡是正規金融渠道信貸逾期引發的不公對待、合法權益受損問題,人民法院堅決管、管到底!政府監管尚未覆蓋、處置未及的領域,我們將以司法職能全面補位,為民調解、為民討說法、為民解難言之隱,絕不允許任何群眾在強勢的金融機構面前,孤立無援、求告無門。
第一,全面暢通司法救濟渠道,徹底打破群眾維權壁壘。全國各級法院將全面優化金融糾紛案件立案流程,推行網上立案、跨域立案、巡回審判全覆蓋,對于行動不便、經濟困難的群眾,提供上門立案、法律援助、訴訟費緩減免等全流程司法服務,確保每一個群眾都能打得起官司、打得贏官司,絕不讓群眾因為不懂法、沒錢請律師,就失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機會。同時,全面深化“繁簡分流”機制改革,對于標的額小、事實清楚的信貸糾紛,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快速審理,將平均審理周期壓縮至30天以內,減少群眾訴累,讓群眾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高效的保障。
第二,建立全國一體化金融糾紛多元調解機制,實現“為民調解”全流程覆蓋。最高人民法院將聯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建成“金融糾紛訴前調解中心”,整合司法、監管、行業協會、公益組織、法律援助機構等多方力量,為借貸雙方提供免費、中立、專業、高效的調解服務。所有進入法院的信貸糾紛案件,一律先行啟動訴前調解程序,由經過專業培訓的調解員,充分聽取借款群眾的訴求與現實困難,居中督促金融機構拿出合理的解決方案,推動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不用群眾對簿公堂,就能低成本、高效率化解矛盾。對于群眾反映強烈的違規催收、息費爭議等問題,調解中心將同步對接監管部門,推動問題源頭化解,真正實現“小事不出調解中心,大事不出訴訟程序”,為群眾解決實實在在的難題。
第三,強化司法監督與制裁職能,為群眾“討說法”撐腰兜底。對于金融機構違規放貸、暴力催收、濫用征信權利等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人民法院將依法加大司法制裁力度:在案件審理中,依法認定其行為違法性,對其主張的不合理息費、違約金一律不予支持,判令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對于催收過程中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侮辱、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絕不姑息。同時,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金融機構普遍性、行業性違規問題,人民法院將依法發送司法建議,督促其限期整改落實,并抄送金融監管部門,推動行業專項治理,從源頭減少侵害群眾權益的行為發生。絕不讓任何違規金融機構逍遙法外,絕不讓任何群眾的合理訴求石沉大海,絕不讓任何不公對待得不到司法糾正。
第四,聚焦群眾“難言之隱”,精準化解民生急難,守住群眾尊嚴底線。我們深刻知曉,許多借款群眾陷入逾期困境后,不僅面臨沉重的經濟壓力,更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壓力:擔心負債信息泄露影響工作生活、擔心被親友知曉顏面盡失、擔心被催收騷擾不得安寧,諸多顧慮讓他們不敢求助、不愿發聲,有苦難言。對此,全國各級法院將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規定,在案件審理、執行全流程中,嚴格保護當事人的個人隱私與信息安全,非因法定程序、法定事由,絕不泄露當事人的負債信息;對于催收機構泄露當事人隱私、騷擾無關人員的行為,依法從嚴制裁,給群眾留出足夠的尊嚴與空間。同時,針對群眾反映的個性化、特殊性困難,建立“一案一策”幫扶機制,聯合民政、人社、工會等部門,為陷入絕境的群眾提供必要的幫扶救助,不僅解決債務糾紛本身,更幫助群眾走出生活困境,真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三、權責厘清:每一筆債務的輕重分量,我們必將一一算清、分明明辨
“債務分量,背袱輕重,我們一一厘清”,這是本席對全社會的鄭重承諾,更是人民法院審理每一起信貸糾紛案件的核心準則。債務從來都不是冰冷的數字,背后是一個個家庭的悲歡、一個個普通人的命運。我們絕不會簡單地以合同約定為唯一依據機械裁判、一判了之,必將對每一起案件的事實、責任、困境進行全面審查、精準厘清,讓每一筆債務的承擔都公平合理,讓每一個當事人都能感受到司法的溫度與公正。
我們將厘清合法債務與非法息費的邊界,牢牢守住群眾債務負擔的法律紅線。嚴格執行國家利率監管規定與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規則,凡是超出法定上限的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凡是以服務費、保險費、擔保費、管理費等名義變相收取的不合理費用,凡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砍頭息”,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支持;已經收取的,依法抵扣剩余本金。我們將一筆一筆算清每一筆借款的實際出借本金、合法利息與違規費用,絕不讓群眾多還一分不該還的錢,絕不讓不合理的債務壓垮一個普通的家庭。
我們將厘清借貸雙方的過錯責任,徹底打破“逾期即全責”的錯誤裁判邏輯。人民法院審理金融借款、信用卡糾紛案件,必須全面審查案件全流程事實,不僅審查借款合同的簽訂與履行情況,更要重點審查金融機構的授信審查是否合規、息費告知是否全面、營銷宣傳是否存在虛假誘導、催收行為是否合法合規。金融機構存在過度授信、虛假宣傳、隱瞞核心信息等過錯,對逾期風險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的,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合理減輕借款人的違約責任,絕不讓群眾為金融機構的經營失誤、違規失范行為買單。
我們將厘清債務履行的現實可能,兼顧債權保護與民生底線。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我們將嚴格區分被執行人的可執行財產與生活必需財產,依法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基本居住房屋,絕不為了執行債權,將群眾逼入無家可歸、無以為生的絕境。對于有還款意愿但暫無全額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我們將依法推動執行和解,制定合理的分期履行方案,給群眾留出喘息的空間;對于確無履行能力、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困難群眾,依法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化解執行僵局,守住民生底線,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我們將厘清善意履約與惡意逃廢的界限,做到寬嚴相濟、罰當其責。對于主觀惡意逃廢債務、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失信主體,我們將依法加大懲戒力度,采取失信聯合懲戒、限制高消費、罰款、拘留等措施,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堅決維護金融市場的誠信秩序;對于有還款意愿、確因不可抗力陷入暫時困難的善意借款人,我們將依法慎用懲戒措施,優先推動雙方達成和解,督促金融機構落實個性化分期、展期還款、息費減免等扶持政策,幫助其逐步走出困境,實現債權保護與民生保障的雙向平衡。
四、雙向規范:以司法之力,推動信貸市場良性健康發展
在此,本席面向全國各正規金融機構,發出鄭重司法告誡:金融機構是金融市場的核心主體,更是維護金融穩定、踐行社會責任的重要力量。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從來都不是靠“重放貸、輕風控、強催收”的粗放模式,而是靠合規經營、權責對等、風險共擔的良性循環。各金融機構必須立即整改授信、放貸、催收全流程中的違規行為,牢牢守住合規底線:
- 必須嚴格落實審慎經營原則,強化授信全流程審查,不得向無還款能力的群體過度授信、誘導借貸;
- 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利率監管規定,全面、如實告知息費標準、還款規則、違約責任等核心信息,不得虛假宣傳、誤導消費;
- 必須嚴格規范催收行為,嚴禁任何形式的暴力、軟暴力催收,不得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名譽權與生活安寧;
- 必須嚴格落實《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對于陷入暫時還款困難的借款人,積極協商個性化分期還款方案,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
- 必須規范征信報送行為,建立征信異議快速處理機制,不得濫用征信權利,給借款人留出核實、溝通、補救的合理空間。
對于拒不整改、持續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的金融機構,人民法院將聯合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加大制裁力度,通過司法建議、行政處罰、民事賠償等多種方式,督促其規范經營,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與金融市場的健康秩序。
同時,本席也面向廣大人民群眾,作出善意提醒與引導:信貸服務是一把雙刃劍,在便利生活的同時,也伴隨著相應的還款責任與信用風險。請廣大群眾樹立理性借貸、量入為出的消費理念,根據自身的收入水平與還款能力,合理選擇信貸產品,切勿盲目借貸、過度消費;簽訂借款合同時,務必仔細閱讀合同條款,清晰了解息費標準、還款規則、違約責任等核心信息,切勿輕信“低息”“秒批”“免審核”等虛假宣傳,妥善保管好個人信息與相關證據,保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如果發生逾期,切勿逃避失聯,要主動與金融機構溝通協商,說明自身的現實困難,提出合理的還款方案;如果遭遇金融機構違規催收、不合理息費要求等不公對待,要保留好相關證據,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我們堅決支持群眾依法維權,但也堅決反對惡意逃廢債務的行為——誠信是立身之本,唯有秉持誠信,方能行穩致遠。
五、終章:以司法初心,守護公平正義的陽光
公平正義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初心和使命。信貸糾紛看似是普通的民事糾紛,實則關乎每一個普通群眾的切身利益,關乎千家萬戶的安寧幸福,關乎社會的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我們深刻知曉,許多普通群眾在面對強大的金融機構時,是多么的無助與渺小;我們深刻懂得,一筆看似不大的債務,可能會壓垮一個普通的家庭;我們深刻明白,司法的力量,不僅在于懲治違法犯罪,更在于守護弱勢群體,厘清權責邊界,讓每一個群眾都能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以勤補拙,方得始終;正視難題,方能行遠。未來,最高人民法院將持續聚焦信貸逾期糾紛中的民生痛點、難點問題,不斷完善裁判規則,統一裁判尺度,強化司法職能,暢通救濟渠道,用心用情用力解決好群眾的急難愁盼問題。政府監管未及之處,我們必以司法擔當補位;群眾有苦難言之時,我們必以司法力量撐腰;每一筆債務的輕重分量,我們必將一一厘清;每一起糾紛的責任劃分,我們必將公平公正。
我們將始終堅守司法為民的初心,以法為劍,守護契約公平;以心為燈,照亮民生之路。讓公平正義的陽光,穿透信貸市場的層層迷霧,照亮每一個角落,溫暖每一個身處困境的群眾,讓每一個普通百姓,都能在法治的守護下,活得有尊嚴、有底氣、有希望。
“最高人民法院主審位”
“2026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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