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完了,煙花也看完了。但每年這個時候,各地總會發生幾起因煙花爆竹引發的安全事故。為了警示公眾,四川省應急管理廳近日公布了幾個煙花爆竹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在眾多案例中,有一則格外引人深思,也最能打破普通人的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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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0日,西昌市公安局在某街道一自建倉庫內發現大量煙花爆竹。經查,侯某某在未取得任何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手續情況下,將807箱各類煙花爆竹儲存在不符合存儲安全標準的庫房,并且該庫房位于居民集中居住區域。侯某某因涉嫌危險作業罪被西昌市公安局依法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對于這個案件我想大家的疑問可能是:沒有發生爆炸,沒有人員傷亡,但侯某某還是被刑拘了,為什么?很多人對“犯罪”的理解還停留在“出了事才擔責”的階段。傳統的事故類犯罪(如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確要求實際發生了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才能追究刑事責任,但危險作業罪不一樣。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危險作業罪的入罪條件是“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也就是說,只要存在現實危險,即使事故還沒發生,也可能構成犯罪。
具體到本案,適用的是該條第三項: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煙花爆竹屬于“危險物品”,不是想存就能存,儲存需要取得許可。侯某某沒有獲得許可,擅自儲存,且儲存地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這就觸犯了法律。
首先,煙花爆竹數量巨大。807箱煙花爆竹,這已經不是少量自用了。這么大的量,一旦起火或爆炸,威力不亞于一個小型彈藥庫。
其次,儲存條件不達標。正規的煙花爆竹倉庫有嚴格的防爆、防火、防潮要求,距離居民區要有足夠的安全距離。但侯某某的倉庫只是普通自建房,沒有任何安全設施。
最后,這個倉庫位于居民集中區域。這是最致命的一點,倉庫周圍都是居民房,一旦出事,直接威脅周邊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這三個情節疊加,司法機關認定“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是有充分依據的,最高可被處一年有期徒刑。
那么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界限在哪里?同樣是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為什么有人被行政拘留,有人被刑事立案?比如資陽某商鋪經營者在居民區商鋪儲存300多件煙花爆竹,被行政拘留5日;西昌侯某某儲存807箱,卻被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刑事拘留。其實區別主要在數量以及危險程度,300多件可能還在行政違法范疇,807箱加上居民區這個情節,就達到了“現實危險”的程度,必須追究刑事責任。
這就是危險作業罪的立法目的,就是要把處罰前置到事故發生之前。等出了事再后悔,就來不及了。
假設你是類似情況的當事人(當然我們希望你不是),已經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該怎么辦?
第一,配合調查,如實陳述。危險作業罪的量刑相對較輕,最高一年有期徒刑。如果態度惡劣、對抗調查,反而可能錯失從寬機會。
第二,積極整改,消除隱患。這一點非常關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明確規定: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行為,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隱患,確有悔改表現,認罪認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也就是說,如果能消除隱患、排除危險、認罪認罰,完全有可能爭取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煙花固然好看,但它不是普通的商品,它是法律嚴密監管的危險物品,背后是公共安全,是無數家庭的平安。從行政處罰到刑事處罰,同樣的“囤貨”,在法律上可能意味著完全不同的命運。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的李肖峰律師,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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