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亞一所民辦學校開除一名在職教師的消息引發熱議。校方給出的理由是,這位老師在2025年9至10月,未經學校批準就報名并參加了其他單位的招聘考試,違反了學校《教職工管理規定》,屬于嚴重違紀。目前,雙方已進入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三亞市教育局也表示會持續關注,依法保障雙方合法權益。這件事看著不大,卻戳中了很多打工人的心聲:學校這么做,實在有點過于霸道,每個人都有選擇的權利,憑什么要在一棵樹上吊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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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事情說清楚。這位老師正常在職,只是想給自己多留一條職業出路,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報考了其他單位的招聘。既沒有曠工遲到,也沒有耽誤教學,更沒有給學校造成任何實際損失,僅僅因為“沒打招呼就去考試”,就被直接開除。這樣的處理方式,怎么看都太重了,完全不講情理,也忽略了最基本的人性需求。
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這是再樸素不過的道理。對普通教職工來說,工作是安身立命的根本,誰都想有更穩定、更有保障、發展更好的平臺。在職期間看看機會、考考試,是對自己和家庭負責,也是正當的職業規劃。學校可以要求教師認真上課、遵守紀律、履行合同義務,但沒權利把人“鎖死”在學校里,連尋找更好機會的權利都剝奪。把“未經批準報考”定為嚴重違紀,直接開除,本質上是把勞動關系變成了“捆綁關系”,毫無人性化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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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有同感,職場里最讓人寒心的,不是工作辛苦,而是單位不講理、不尊重人。好的學校和企業,靠待遇、靠氛圍、靠尊重留住人,而不是靠霸道規定“困住”人。如果連正常的擇業自由都要限制,就算把人強行留下,人心也留不住,最后只會讓老師寒心,讓學校口碑變差。這樣的管理方式,看似維護了學校的“權威”,實則暴露了管理的簡單粗暴,也違背了現代職場的基本共識。
從常理來說,勞動合同是雙方平等自愿的約定,不是單方面的“賣身契”。《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只要提前按規定溝通、做好工作交接,離職、換工作都是合法權利。學校的內部規定,不能凌駕于法律和情理之上,更不能用不合理的條款隨意開除員工。僅僅因為一次報考就砸人飯碗,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值得法律層面好好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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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也給所有用人單位提了個醒:管理要講溫度,制度要講人性。那些不近人情、過度限制員工自由的規定,早就該改改了。留人先留心,尊重員工的選擇,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才能讓大家安心工作、用心做事。
目前事件還在仲裁審理中,我們期待一個公平合理的結果。也希望更多學校和企業能明白:員工不是附屬品,擇業權不容侵犯。別用霸道規定傷了人心,別讓“不能換工作”成為職場里的不合理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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