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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不愛我,但你不能看別人一眼。
這不是某個控制欲爆棚的戀愛腦語錄,這是海南三亞一所民辦中學,寫進合同里的管理哲學。
一位2025年7月入職的老師,干了不到三個月,趁著9月到10月的時間參加了其他單位的招聘考試。注意,沒考上。然后學校不知道從哪里翻到了公開的考試成績信息,發現了這個"叛徒"的行徑,果斷開除。
沒考上都開除。這不是管理,這是管教。
讓我們梳理一下這件事的荒誕邏輯:一個人沒有曠工、沒有影響教學、沒有給學校造成任何實際損失,僅僅因為他"動了心思",準確地說,是"動了心思但沒成功",就被定性為"嚴重違紀",掃地出門。
這讓我想起一個經典段子:一個員工被老板叫去談話,"聽說你在外面投簡歷?"員工說,"沒有沒有,我只是更新了一下。"老板說,"更新就是想法,想法就是背叛,背叛就是罪。"
笑不出來對吧?因為這不是段子,這是三亞中學的真實操作。
教育局的回應很有意思,那位工作人員用了一個詞——"方便管理"。
這四個字值得品味。翻譯成人話就是:因為教師流動性大,所以我們要堵住所有的門,讓你想走也走不了。不是提高待遇讓你不想走,不是優化環境讓你舍不得走,而是簽一紙契約把你按在椅子上,你可以不快樂,但不許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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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管理"這四個字,是中國許多單位的終極法寶。為了方便管理,可以讓老師不準考試;為了方便管理,可以讓員工不準跳槽;為了方便管理,可以讓人不準有第二選擇。這種管理哲學的本質是什么?是把人當資產,而不是當人。
一個老師,拿著民辦學校的薪水,簽了三年的賣身契,連參加一場考試的自由都沒有。你說這是勞動合同,我看這更像是一份人身依附協議。
更諷刺的是合同里那句話:"未經單位允許,不能報考其他單位。"
哪個打工人,會傻到去跟現任老板請示"我想去面試別家"?這就好比你跟你老婆說"親愛的,我想去跟隔壁小花吃個飯,你批不批準?"
設置一個你永遠不可能完成的審批程序,然后用"未經批準"來定你的罪,這不叫制度,這叫圈套。
教育局工作人員說得很坦然,"至于這樣的約定合理與否,要等勞動部門去裁決。"
這話翻譯過來就是:我們知道這事兒可能不太對,但我們選擇不表態,讓仲裁去背這個鍋。一個教育主管部門,面對如此明顯侵犯勞動者權益的條款,第一反應不是糾正,而是"等等看"。這種"等等看"的藝術,見怪不怪了。
但這件事最讓我細思恐極的,不是這所學校的霸道,而是它暴露出的一種普遍心態,在很多用人單位眼里,員工的"忠誠度"是通過剝奪選擇權來實現的。
你不是因為熱愛而留下,你是因為不敢走而留下。你不是因為被尊重而忠誠,你是因為被鎖住而"忠誠"。
這種"忠誠"有一個更準確的名字,叫恐懼。
三亞某中學是民辦學校,教師流動性大,這我理解。但解決流動性大的方法,是給夠錢、給夠尊重、給夠發展空間,而不是在合同里埋地雷,讓每個想探頭看看外面世界的人都粉身碎骨。
你留不住人,不是因為門開得太大,是因為屋子里太悶。
有人可能會說,"契約精神很重要,簽了就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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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契約精神確實重要。但契約精神的前提是,契約本身是公平的。一份剝奪勞動者基本擇業權利的合同條款,它本身就不應該具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約束條款。一個人參加公開招聘考試,是憲法賦予的勞動權利,任何一紙合同都不能凌駕于此。
更何況,這位老師并沒有跳槽成功,連錄取都沒有被錄取。他只是參加了一場考試,一場沒有結果的考試。 就像一個人在大街上多看了一眼櫥窗里的衣服,你就把他從商場里永久拉黑了。
這件事最終會走向勞動仲裁,大概率學校會敗訴。因為從法律角度看,限制勞動者參加公開招聘考試的合同條款,幾乎不可能得到支持。
但即使學校敗訴了,我想問:然后呢?
教育局說了,"如果裁決不合理,會督促校方改善規定。"注意用詞,"督促","改善"。不是"糾正",不是"廢除",是溫柔的"督促"和曖昧的"改善"。
這意味著什么?意味著下一個張老師、李老師、王老師,在簽合同的時候,可能還會看到類似的條款。只不過措辭更隱蔽一些,執行更柔和一些,但那根套在脖子上的繩子,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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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想說一句。
這位被開除的老師,入職才三個月就在外面找考試機會,說明什么?說明這份工作本身就沒能讓他安心。 一個剛入職的人就想跑,你不反思自己的問題,反而怪人家"不忠誠"?
教育是什么?教育是教人自由思考、獨立選擇、追求更好的人生。
而現在,一所教育機構,用開除來懲罰一個人"追求更好選擇"的行為。
這大概就是中國教育最黑色幽默的地方,教別人追求自由的人,自己連自由都沒有。
你可以把門鎖上,但你鎖不住人心。能鎖住人心的從來不是鎖,是值得留下來的理由。
編者按
尋找平衡之道:從“堵”到“疏”的管理轉型
這場爭議的真正價值,在于促使我們思考更為根本的解決之道。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需要在法治框架內尋找平衡點。
對于民辦學校而言,依賴限制性條款留人無異于飲鴆止渴。數據顯示,提供合理薪酬和發展空間的民辦學校,教師留存率可達89%。江蘇某民辦校通過“年薪制”使教師收入達公辦1.5倍,留存率顯著提升;浙江教育集團設立學術基金與海外研修通道,拓寬非編教師成長空間。這些成功案例表明,正向激勵遠比剛性約束更為有效。
柔性管理機制也值得探索。杭州某國際學校創設“職業緩沖期”,允許備考教師轉為彈性工作制或兼職崗位,同時設立服務期積分體系,考編成功可憑積分扣減服務期限。
實施一年后,教師保有率從76%提升至93%。這種既尊重教師發展需求,又保障教學連續性的做法,為行業提供了可借鑒的范本。
從政策層面看,需要完善民辦教師權益保障體系。落實薪酬與福利公平性,推動民辦學校參照公辦標準建立薪酬動態調整機制;減輕非教學負擔,保障教師專注教學主業;建立合理流動機制,平衡區域師資配置。
只有當民辦教師獲得應有的職業尊嚴和發展空間,師資穩定性問題才能從根本上緩解。
對于勞動者而言,也需增強契約意識和職業操守。雖然“禁考條款”可能無效,但簽訂合同時審慎評估條款內容、入職后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是基本的職業倫理。在追求個人發展的同時,也應考慮對學校教學秩序的影響,通過合理溝通而非單方行動解決問題。
來源/海南特區報、北京日報《在職教師報考其他單位,被學校開除?三亞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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