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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橋應急管理執法局曝光多起柯橋區安全生產領域典型執法案例
以下公司因違規被處罰
紹興某紡織品有限公司未對承租單位
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等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2日,紹興市柯橋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紹興柯橋某紡織品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違法行為。
處理依據
紹興柯橋某紡織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和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2026年2月6日,紹興市柯橋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處罰款人民幣11.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施某作出處罰款人民幣0.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婁某作出處罰款人民幣0.5萬元的行政處罰。
紹興柯橋某食品有限公司動火
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現場管理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4日,紹興市柯橋區齊賢街道執法人員在紹興柯橋某食品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動火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違法行為。
處理依據
紹興柯橋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之規定,2026年2月2日,紹興市柯橋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處罰款人民幣1.5萬元的行政處罰。
浙江某印染有限公司未落實有限空間
作業審批且作業未執行
“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8日,紹興市柯橋區馬鞍街道執法人員根據數字化監管平臺線索對浙江某印染有限公司進行核查,發現該公司在2026年1月8日上午的地下池清池作業中存在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且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的違法行為。
處理依據
浙江某印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七條和第十四條之規定,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2026年2月2日,紹興市柯橋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處罰款人民幣4.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朱某作出處罰款人民幣0.8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姚某作出處罰款人民幣0.85萬元的行政處罰。
紹興柯橋某紡織有限公司安全出口
標志不明顯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7日,柯橋區柯巖街道辦事處執法人員在紹興柯橋某紡織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生產車間東西兩側安全出口標志不明顯的違法行為。
處理依據
紹興柯橋某紡織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之規定,2026年1月27日,紹興市柯橋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處罰款人民幣6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呂某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的行政處罰。
紹興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供貨單位和用戶單位符合安全條件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之外的場所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4日,紹興市柯橋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紹興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位于福全街道五洋村、協興村的兩個油漆倉庫進行檢查,發現位于五洋村的倉庫內儲存有20個型號1679桶油性油漆,位于協興村的倉庫內儲存有43個型號607桶油性油漆,總計33.7噸,均為危險化學品,且兩處儲存點均不具備安全儲存條件。該公司取得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方式為店面經營。
處理依據
紹興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存在取得不帶儲存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供貨單位和用戶單位符合安全條件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之外的行為。紹興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依據《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2026年1月27日,紹興市柯橋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處罰款人民幣8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淮安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動火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現場管理違法行為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8日,紹興市柯橋區柯橋街道辦事處執法人員在淮安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淮安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在電梯內開展切割動火作業,存在未安排專門人員現場管理的違法行為。
處理依據
淮安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之規定,2026年1月19日,紹興市柯橋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處罰款人民幣1.5萬元的行政處罰。
紹興某某紡織有限公司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6日,紹興市柯橋區馬鞍街道辦事處執法人員在紹興某某紡織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存在未與承租方紹興某某紡織有限公司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違法行為。
處理依據
紹興某某紡織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5年12月30日,紹興市柯橋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處罰款人民幣0.8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屠某某作出處罰款人民幣0.1萬元的行政處罰。
紹興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5日,紹興市柯橋區柯橋街道執法人員在紹興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紹興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電焊工姚某某未經培訓取得焊接與熱切割作業操作證仍在進行電焊作業。
處理依據
紹興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2026年1月4日,紹興市柯橋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處罰款人民幣0.9萬元的行政處罰。
安全無小事 責任重于山
來源:笛揚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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