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徐偉
摘要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銷售金額”的認定是決定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核心,卻在司法實踐中充滿爭議。本文以一起涉及防火材料的承辦案件為引,結合相關判例與司法解釋,從法理層面深入辨析銷售金額計算中關于附加費用、可拆分產品合格部分及稅費扣除的三大核心爭議。文章旨在厘清法律適用標準,并從辯護律師的實務視角,為企業提供刑事風險防范建議,以期在嚴厲打擊犯罪的同時,確保刑法謙抑性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貫徹。
關鍵詞: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司法認定;刑事辯護;企業合規
一、問題的提出:從一個實務案例談起
在筆者近期承辦的一起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下稱“李某案”)中,銷售金額的認定成為了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該案的基本事實并非復雜,但涉案金額的計算卻一波三折,充分暴露了司法實踐在處理此類問題時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不僅關系到被告人最終的刑罰輕重,更促使我們深入思考:作為定罪量刑核心依據的“銷售金額”,其法律內涵與外延究竟為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本罪以“銷售金額”作為核心的定罪量刑標準。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下稱《解釋》)第二條進一步明確,“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這一“總額原則”的確立,旨在體現立法者對該類犯罪社會危害性的評價重心在于非法交易的規模,而非犯罪分子的凈收益。然而,當這一原則遭遇復雜的商業模式時,其適用邊界便產生了諸多爭議。本文將聚焦于其中最核心的三大爭議——附加費用、合格部分與稅費的扣除問題,展開法理與實務的探討。
二、銷售金額認定的核心爭議辨析
(一)附加費用:勞務價值能否從產品銷售額中剝離?
在包含安裝、運輸等服務的“包工包料”合同中,將服務費用計入產品銷售金額,可能導致刑罰的過當。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制對象是“產品”本身,而運輸、安裝等服務本質上是一種勞務提供,其價值是否應被評價為“偽劣產品”的銷售額,值得商榷。
司法實踐對此問題的處理呈現出精細化的趨勢。對于運輸費用,需區分其在交易中的呈現方式。在“包郵”模式下,運輸成本被銷售者內化為產品定價的一部分,被視為一種營銷策略,類似于廣告費用,司法機關通常不予扣除[1]。然而,若銷售合同明確區分了貨款與運費,且運費由第三方物流公司收取,則為該部分費用的剝離提供了空間。
對于安裝費等技術服務費,其剝離可能性的關鍵在于“勞務獨立性”的判斷。如果安裝服務具有明確的行業取費標準,且被告人確實投入了真實的勞務成本,而非借安裝之名行產品加價之實,辯護方即可有力主張剔除這部分非產品對價。在筆者檢索到的熊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中,公訴機關在計算銷售金額時,便主動扣除了合同總價中的安裝費和管理費,法院最終采納了該意見,并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此舉“充分考慮到了歸屬于被告人的權益”。這為辯護實務提供了寶貴的判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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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拆分產品:合格部分的價值應否剔除?
當一個組合產品由合格部件與偽劣部件共同構成,或在一次交易中同時銷售了合格產品與偽劣產品時,是否應將合格部分的價值從犯罪金額中剔除,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下的核心議題。
對此,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裁判思路。一種是“整體計算說”,認為既然產品以一個整體的形式出售,只要核心部件不合格導致整個產品被評定為“偽劣”,就應以整體銷售價格計算犯罪金額。例如,在熊某某案中,法院認為防火窗中的鋁合金窗框和防火玻璃屬一個整體,不可能分開計算其銷售金額。另一種是“區分計算說”,該觀點認為,在能夠清晰區分偽劣產品與合格產品的情況下,應當進行區分,僅對偽劣產品部分的銷售金額追究刑事責任。在代某某、江蘇某某制品有限公司銷售偽劣產品案中,公訴機關僅將偽劣型號的不銹鋼銷售額認定為犯罪數額,而未將其中混同銷售的合格型號產品計入,這一做法得到了法院的認可。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典型案例也反復強調“剔除正品數據”的精準化要求,例如在潘某生產、銷售偽劣干粉滅火器案中,辦案機關通過涉案工作人員電腦中補充提取陳某某生產、銷售的滅火器筒體統計表,并結合潘某某、陳某某的供述以及潘某某的銀行交易流水等證據,扣除陳某某生產、銷售的厚度符合國家標準的1.17mm滅火器筒體2282具,明確剔除了正品滅火器金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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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區分計算說”更符合現代刑事司法的精神。刑法評價的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對于被告人的合法經營行為,不應納入刑法打擊的范圍。當一個產品由多個獨立部件構成,且能夠提供明確證據(如采購合同、發票、價格清單等)證明各部件的獨立價值時,強行將合格部分的價值捆綁計入犯罪金額,不僅有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混淆了罪與非罪的界限。
(三)稅費:國家稅款能否成為“違法收入”?
請求從銷售金額中扣除增值稅等稅費,是此類案件辯護中常見的訴求。辯方的主要理由是,稅費最終歸于國家財政,并非行為人的“違法收入”。然而,從現行司法解釋及最高法院的答復來看,這一主張通常難以獲得支持。
在計算本罪銷售金額時,通常不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首先,偽劣產品的交易本身是非法的,其產生的所謂“稅款”在法律性質上無法被認定為受法律保護的正常財政收入。如果允許扣除稅費,則意味著法律變相承認了非法交易中稅收成本的合法性,這與嚴厲打擊制假售假行為的刑事政策背道而馳。其次,從法益侵害的角度看,受害人因購買偽劣產品所支付的資金總量(含稅價)即為其遭受的直接財產損失,也是非法交易所侵占的市場資源總量。最后,也有法院觀點認為,這部分稅款視為犯罪成本,不應予以扣除。因此,司法實踐普遍認為,即便被告人能夠證明其已繳納相關稅費,也僅可將其作為量刑時的酌定從輕情節,而非在犯罪數額中直接扣減。
三、辯護律師的實務應對與企業的風險防范
面對銷售金額認定的復雜性,辯護律師應采取精細化的辯護策略,而企業則應建立系統性的合規防火墻。
(一)辯護實務應對策略
1.證據審查是基礎:辯護律師應將證據審查作為切入點,仔細核查涉案合同、財務憑證、送貨單、驗收單等全部書證。重點關注:合同中對產品價款、安裝費、運輸費等是否有明確區分;產品清單是否能夠證明各組成部件的獨立價值;實際收款金額與合同約定金額是否存在差異等。
2.法律適用是關鍵:在庭審辯論中,應緊扣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有力援引支持“區分計算”的權威判例(如代某某案、最高檢指導案例等),并結合學理分析,向法庭充分論證扣除附加費用和合格部分價值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3.借助“外腦”輔助:在產品構成復雜、價值難以區分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具有專業知識的人作為專家輔助人出庭,就涉案產品的可拆分性、各部件的獨立價值、行業計價標準等問題發表專業意見,為法庭作出有利認定提供參考。
(二)企業刑事風險防范建議
1.產品質量是生命線: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全流程產品質量管控體系,從源頭把控供應商資質,加強進貨檢驗和出廠檢驗。對于消防產品、食品藥品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和生命健康的領域,更應保持高度警惕,確保產品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3]。
2.合同管理是防火墻:在簽訂銷售合同時,應明確區分產品價款與安裝、運輸等服務費用,并分別列明。對于組合式產品,應在合同附件中詳細列明各組成部分的規格、型號和單價。規范的合同管理,是隔離風險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3.合規經營是根本:企業家應樹立“合規創造價值”的經營理念,不以犧牲產品質量為代價追求短期利潤。在發現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時,應主動采取召回、更換、賠償等補救措施,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積極消除危害后果。這些行為不僅是企業社會責任的體現,也是在潛在刑事訴訟中爭取從寬處理的重要情節。
四、結語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銷售金額的認定,不僅是一個技術性的計算問題,更是一個關乎刑法理念與司法政策的價值判斷問題。司法實踐中對附加費用、合格部分價值的精細化審查和區分處理,體現了在嚴厲打擊經濟犯罪的同時,對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刑法謙抑精神的堅守。作為法律共同體,我們期待相關司法解釋能夠進一步細化和明確銷售金額的計算標準,為司法機關提供更清晰的指引,也為企業的健康發展營造更穩定、更可預期的法治環境。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檢察院.(2022).三維度考量知識產權犯罪“違法所得數額”.https://www.spp.gov.cn/spp/zscqjcfwbzcx/202202/t20220217_555090.shtml
[2]最高人民檢察院.(2025).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制售偽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https://www.spp.gov.cn/xwfbh/dxal/202503/t20250314_690481.shtml
[3]最高人民檢察院.(2024).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https://www.spp.gov.cn/xwfbh/dxal/202403/t20240314_6495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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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偉,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律協優秀辯護律師 ,北京青年刑辯法庭大賽冠軍 ,最高檢刑事申訴律師庫律師。
山東大學法學院碩士,北京市律協智庫委員,重大復雜案件研究組成員。作為業內以“靠譜、專業、有拼勁”著稱的新生代刑辯專家,徐律師長期深耕疑難復雜案件的攻堅。不僅在新型網絡犯罪領域建樹頗豐(著有《網絡犯罪案例研究》),更專攻高端經濟犯罪,業務深度覆蓋稅務、金融、走私、高管職務犯罪、重大食藥、復雜刑事資產定性及刑事財產保全與執行等高凈值領域。
其代理案件多次引發行業關注,曾入選最高檢典型案例、被寫入最高檢官方報告,并入圍“全國十大無罪辯護經典案例”評選,多次成功幫助當事人獲不起訴、無罪及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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