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過程中,對轄區內一農貿市場水果店銷售的砂糖橘進行抽樣檢測。經檢驗,該批次砂糖橘中聯苯菊酯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21)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調查,該批次砂糖橘僅用于抽檢,剩余部分已損毀丟棄,未流入消費環節。當事人無法提供涉案砂糖橘的進貨票據及供貨方資質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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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和法律適用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砂糖橘,其行為違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七)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構成小食雜店生產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限量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符合從輕處罰情節,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上述規定,依法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處罰。
案件提醒
水果、蔬菜等農產品屬于食品安全風險較為集中的品類,農貿市場經營戶在采購和銷售過程中負有法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本案中,涉案砂糖橘雖未流入消費環節,但經檢驗已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法仍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當事人無法提供進貨票據和供貨方資質證明,也反映出進貨查驗制度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依法規范進貨渠道,嚴格落實索證索票和臺賬管理要求,切實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避免因采購環節把關不嚴而觸碰法律底線。
來源|小營所
來源:上城好市監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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