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份重大疾病保險合同將“原位癌”列為輕癥保障范圍,卻對被保險人確診的“CIN3”以“不屬于原位癌”為由拒賠時,病理報告的措辭與保險條款的博弈便成為案件的關鍵。君審律所在河北省滄州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成功幫助一位宮頸CIN3患者推翻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不僅獲賠輕癥保險金3.6萬元,還爭取到后續保費豁免。
案件背景:確診CIN3后的理賠困境
2021年,滄州市民李女士(化名)為自己投保了一份附帶輕癥保障的重大疾病保險,輕癥賠付比例為12%(即3.6萬元),且包含輕癥豁免后續保費的條款。2024年,李女士在常規婦科檢查中發現宮頸異常,經活檢病理診斷為“宮頸高級別鱗狀上皮內瘤變(CIN3級)”,并接受了宮頸錐切手術治療。
當李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輕癥理賠時,卻收到了拒賠通知書。保險公司的理由是:根據合同條款,輕癥中的“原位癌”需滿足特定條件,而CIN3在醫學分類上屬于“癌前病變”,并非嚴格意義上的“原位癌”,因此“不屬于保險責任”。
爭議焦點:CIN3是否應被認定為原位癌?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CIN3作為宮頸高級別病變,在保險合同未明確排除的情況下,是否應被認定為原位癌并獲得輕癥理賠?
保險公司的立場:保險公司堅持醫學上的嚴格分類,認為CIN3屬于“高級別上皮內瘤變”,尚未突破基底膜,不屬于真正意義上的“原位癌”。合同條款未明確將其納入保障范圍,因此不予賠付。
君審律所的代理觀點:我們接受委托后,從醫學與法律兩個維度展開了深入論證:
- 醫學上的實質等同性:我們向法庭提交了《世界衛生組織婦科腫瘤分類》等權威醫學文獻,并咨詢了婦科腫瘤專家。專家指出,CIN3與宮頸原位癌在臨床處理上具有高度一致性——均需手術切除,且具有潛在惡性生物學行為。在臨床實踐中,CIN3常被作為原位癌進行管理和治療。
- 不利解釋原則的適用: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保險合同未明確將CIN3排除在“原位癌”之外,當醫學分類存在爭議時,應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 提示說明義務未履行:我們審查投保材料后發現,保險合同在“原位癌”定義中并未明確列出CIN3是否屬于保障范圍,投保過程中也無人向李女士解釋這一模糊地帶可能帶來的理賠風險。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對于此類可能產生歧義的條款,保險公司應履行明確說明義務。
- 治療方式的實質符合:李女士已接受宮頸錐切手術治療,這符合保險合同對原位癌通常要求的“需手術治療”的條件。保險公司以病理分類為由拒賠,忽視了對患者實際治療需求的保障。
法院審理與判決
滄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采納了君審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見。法院認為,保險合同對“原位癌”的定義未明確排除CIN3,而CIN3在臨床實踐中與宮頸原位癌具有實質等同性。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的不利解釋原則,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時應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法院同時指出,李女士已接受宮頸錐切手術治療,符合保險合同對原位癌的治療要求,保險公司以病理分類為由拒賠,缺乏充分依據。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李女士支付輕癥保險金3.6萬元,并豁免后續全部保費(合計豁免金額視剩余繳費年限而定,通常為數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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