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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做也錯,不做也錯”的困境下,誰又能來給醫護撐腰?
來源 | 醫脈通
作者 | 聽診器不說話
120急救車到達現場,患者卻因沒電梯、沒人搬抬下不來,這“最后一米”的難題讓醫護人員和家屬都犯了難。
抬還是不抬?這是個問題!
120醫護未及時搬抬,老人搶救無效死亡
近日,紅星新聞報道的一則醫療事件,引起了公眾的高度關注和輿論的廣泛討論。
患者老年女性,85歲,既往有 高血壓 、 冠心病 史,因突發胸憋,家屬于2024年6月9日晚22:39呼叫120急救電話就醫。10分鐘后,一名男醫生與一名女護士醫護人員抵達現場,完成查體和 心電圖 檢查(提示“極度心動過緩”),患者意識清楚,要求到醫院住院。
患者居住在5樓,僅有步梯,當男家屬(患者女婿)提出搬抬老人下樓時,遭到醫護人員拒絕。醫護人員以“無搬抬義務”為由拒絕協助搬抬,要求家屬自行找人或求助110。
患者和家屬聯系親屬無果,在外地的患者女兒聯系現場急救醫護人員,懇求其協助轉運。她提出,現場有兩名醫護人員、一名男性家屬、一名保姆,加上急救車上的司機,一行五人完全有能力合力將老人安全抬下樓,并提出,自己事后將對醫護人員的幫忙表示酬謝,但醫護人員拒絕了。
23:06家屬向110求助,請求調派一名警員前來協助,接線員表示將盡快聯系相關部門處理。
在等待過程中,患者病情加重,面部青紫,男醫護人員與男家屬合力將患者搬抬下樓,在車內進行急救,救護車行駛4分鐘到達醫院,患者最終搶救無效死亡。小區監控顯示急救人員從進入小區到最終離開,時間長達40分鐘。
50%責任,急救中心應賠償17萬余元
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本案進行鑒定,鑒定意見指出醫方的三項過錯:
1.心律失常處置不當:患者的癥狀存在心電、血氧監護及藥物治療指征,醫方卻未及時開展監護,也未使用 阿托品 、 異丙腎上腺素 等藥物治療。
2.對危重患者未及時搬運:根據規范要求,醫方應具備搬運病人的條件和能力,該患者心臟疾病隨時發生變化危及生命的可能,醫方如缺少人手搬運,應指導患方家屬協助盡早搬運患者下樓,耗時40分鐘才把患者搬運下樓延誤了救治。
3.心肺復蘇不規范:救護車上監控所示,約23:30醫方的護士從心電監護儀發現患者心跳、呼吸停止,先后與醫師對患者實施了胸外心臟按壓,但動作不規范,患者心跳、呼吸停止后,醫護僅實施了不規范的胸外按壓,未按要求開放氣道、人工通氣,也未使用腎上腺素等復蘇藥物。
鑒于醫方在轉運途中時間很短,救護車內操作空間小,行駛途中,難以完成對心跳呼吸停止的規范急救操作。且患者年齡大,有高血壓、冠心病病史;撥打120求助已胸憋2天,心動過緩搶救難度大,亦與其損害后果相關,最終認定醫方急救及診療過程中的過錯與患者死亡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原因力大小為同等。
急救中心辯稱,依據《山西省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急救組配備“一醫一護一駕”,不含醫療救護員。《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中僅醫療救護員有法定搬抬義務,救援中心配備的醫護人員以及駕駛員沒有法定義務。醫護人員協助搬抬是“情分”而非“義務”,已盡提醒義務。
法院未采納醫方抗辯理由,認為院前急救機構的首要職責是及時轉運患者,40分鐘的滯留背離救死扶傷宗旨,難以被公眾接受,認定急救中心應承擔50%賠償責任,賠償17萬余元。醫患雙方對判決均存異議,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截至紅星新聞發稿前,急救中心尚未履行賠償義務。事件被報道后,市衛健委高度重視,對市急救中心進行嚴肅約談,責令其立即與家屬對接,嚴格執行法院生效判決,限時足額支付賠償款項。
行業現實困境,供需矛盾導致糾紛
120抬還是不抬?這一直是一個沒有明確答案的問題。
2023年,河南一名93歲患者在家中不慎摔倒,家屬撥打120求救。急救中心調度救護車到達現場后,出診醫生初步判斷患者病情,需要住院治療。經患者家屬協助,患者被轉運至救護車進行救治。
患者所住小區距醫院只有200多米,但到達醫院前后經歷了近一個小時;患者于當天下午4點出院,回家4天后去世。患者死亡后,爭議由此產生:患者家屬認為錯在急救人員拒抬患者下樓,醫院認為醫護本無搬運患者的責任。
最終,法院駁回了患方的訴訟請求,認為醫院無責。
2024年,黑河一居民撥打120,急救人員上門后拒絕幫忙搬運患者下樓,稱搬運患者并非其義務,且由于身體原因(腰椎病)無法搬運,需家屬自行搬運患者,雙方就此起了爭執。120急救人員稱,“我們是醫生,不是擔架工。”
針對此事,當時黑河市衛健委工作人員回應稱,急救人員確實沒有搬運患者的義務,目前正推進醫療機構擔架員配備工作。最終,兩名涉事醫生被停職。
在國家衛計委(現“國家衛健委”)2013年發布的《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中做了明確的規定,其第十九條規定,從事院前醫療急救的專業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醫療救護員;第二十條則規定,醫療救護員可以從事的相關輔助醫療救護工作包括搬運、護送患者等。但對于醫師、護士是否有責任、有義務搬運患者,并沒有明確列出。
針對院前急救搬抬問題,2016年7月22日,《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由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其中明確規定了搬抬急危重患者的責任由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承擔,每輛院前救護車應當配齊包括駕駛員、醫師、護士、擔架員等急救人員,具備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務的能力。
盡管后來國家衛健委已做出明確規定,但在實際中,由于各地方省市情況不同,擔架員配備不足的問題仍有發生。
患者家屬呼叫120,除了病情緊急外,多數都是考慮到轉運患者困難,需要急救人員協助搬抬轉運。隨著人口老齡化,很多高齡患者行動不便,可能獨居沒有家屬,而且通常住在沒有電梯、樓梯狹窄的樓房中,需要協助才能去醫院。
而很多高齡患者沒有年輕強壯家屬陪同,無法完成搬抬轉運,呼叫120主要就是要求協助轉運,而非急救治療。很多人將120急救車視為加強版出租車,把搬運視為標配服務,“120來了就能抬”成為普遍認知,與制度現實嚴重錯位。
不能實現提供搬抬服務的原因,主要有兩點:“缺錢”、“缺人”。
山東德州市衛健委在2023年9月1日對“120急救車配備專職擔架員”提案的答復中曾公開測算,擔架員服務實行有償收費,按現有出車量測算,每年需投入資金1405.82萬元,2025年將達2259.36萬元,資金缺口巨大。
一份研究調查顯示,東南地區某省救護車出診無擔架員占66.05%。而在常住人口超千萬人的北方某市,該市急救中心只有12名擔架員,平均年齡47歲,均為勞務派遣。
120醫護人員,到底應不應該抬?
從醫護人員的角度來說,醫護人員受到的是醫學培訓,職責是實施專業急救服務,而并非提供搬抬的體力勞動。而且,大部分醫護人員體力有限,特別是一些女性醫護,無法承擔搬抬轉運的工作。醫護人員應該起到搬抬指導、從旁輔助的作用,而非成為搬抬的主力。
如果醫護實施搬抬,特別是搬抬患者從狹窄樓梯通過,稍有不慎搬抬不穩可能導致患者摔傷,由此產生的損害后果,醫方必然承擔賠償責任。而長期實施搬抬,身體受損不可避免,很多醫生會因 腰痛 而放棄院前急救工作。
如果醫護不實施搬抬,因家屬不能搬抬,或無法得到其他人的幫助,很容易導致延誤就醫。如果最終患者出現嚴重損害后果,患方通常會因此而追責,而醫方很難規避責任。
很多醫護人員感覺抬或不抬都可能存在風險,而車組本該配備的擔架工很難配備到位。工作強度大、工作環境差、夜班多、投訴風險高、收入差,種種原因導致急救中心擔架工招聘情況不理想,培訓合格上崗后離職率高。
很多急救中心擔架工招不到,醫護人員都出現短缺的情況,甚至有些醫院采用讓年輕醫護輪轉120的形式來解決人員不足的情況。
120急救是公益性服務,“本身不盈利”,收費標準實際上是比較低的,主要依靠財政收入支持基礎運營。對于北京這種經濟比較發達的城市來說,配備擔架工可能從資金支持上能夠盡量到位,但是對于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可能醫護人員的工資福利都難以保證,資金缺口顯而易見。
如果要達到既定的服務標準,必須有充足的資金支持;若資金無法到位,就不應設定過高的標準。相關部門在制定標準時,應將其設定為最低要求,而非一味追求理想化目標。
120急救人員,到底應不應該抬?這個問題從國家方方面面的文件中都可以明確,答案是應該抬。但是,誰來抬?醫護要不要抬?怎么抬?什么情況可以抬?什么情況可以不抬?抬不動怎么辦?搬抬過程(患者或醫護)出現意外怎么辦?有沒有保險制度給予救濟?
臨床醫護人員迫切需要一套明確、具體的操作規范,以避免陷入輿論的道德綁架之中。
曾有同事分享過這樣一起事件:家屬撥打120時聲稱是急癥,要求送往醫院急診科。但醫護人員到場后發現,實際需求僅是協助行動不便的老人下樓(因需定期到醫院更換尿管),且無需提供醫療救治服務。
當時老人家中有5名身強力壯的男性家屬在場,卻均以“已支付救護車費用”為由拒絕協助搬抬,并堅持要求醫護人員完成此項工作。請問這種情況下,醫護人員是否有權拒絕提供非醫療性的搬抬服務?
當醫療行業被按照“服務行業”來對待時,醫護人員該如何面對?這種“做也錯,不做也錯”的困境下,誰又能來給他們撐腰?
事件來自于:紅星新聞
責編|Zelda
封面圖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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