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賠償權利人應如何確定?
死者近親屬以外的其他親屬
是否有權主張死亡賠償金
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鄭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與王某駕駛的電動三輪摩托車發生碰撞,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鄭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案涉重型半掛牽引車分別在兩家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
另查明,王某無配偶、無子女,父母及兄弟均已去世。其侄兒小王自2019年起,依據與村委會及王某簽訂的《供養護理照料協議書》,對王某進行供養和照料,并實際支付了本次事故的醫療費及喪葬費。事故發生后,小王將鄭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3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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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小王是否具備主張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定主體資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明確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賠償權利人”是指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的規定,近親屬范圍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本案中,小王系王某的侄子,雖在王某生前盡到了贍養扶助義務,但并非王某的近親屬,只是家族約定王某由小王照顧贍養,且王某還享有國家五保戶的待遇,因此小王并不屬于上述法定近親屬范疇,其無權作為賠償權利人主張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對于小王實際支付的醫療費及喪葬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因小王實際支付的醫療費及喪葬費未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故法院判決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付。
法官說法
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主張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特定項目的,必須屬于法律規定的近親屬范圍。其他親屬或供養人雖可基于實際支出主張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但無法直接替代近親屬行使全部索賠權。
在此提醒,對于意欲建立擬制血親關系的當事人,應通過合法途徑明確法律關系,以避免未來在繼承、賠償等事項上產生爭議。公民在行善盡孝、扶助親友的同時,也應增強法律意識,了解相關權利義務規定,確保善舉能在法律框架內獲得應有的保障與認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權人以已向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支付死亡賠償金為理由,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 源:桐柏縣法院郭 茜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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