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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一則“120未及時搬抬老人致其去世,家屬獲賠17萬”的新聞登上熱搜,將這起發生于2024年的悲劇再次拉回公眾視野。當急救人員與家屬因“搬不搬抬”僵持近40分鐘時,病床上的老人生命正在流逝。這不僅僅是一次醫患糾紛,更折射出我國院前急救體系中長期存在的制度困境。
延誤的40分鐘與一次本可避免的悲劇
2024年6月9日深夜,山西陽泉,85歲的陳女士因“胸憋”身體不適,其家屬緊急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急救人員約10分鐘后抵達老人位于一棟無電梯老式居民樓的五樓家中。此時,老人意識尚清晰,已準備好前往醫院。
然而,從家中到樓下救護車的這段路,卻成了一道難以跨越的“天塹”。當家屬提出希望急救人員幫忙將老人抬下樓時,卻遭到了拒絕。醫護人員以“不負責搬抬”為由,要求家屬自行找人幫忙。盡管家屬懇求,并表示現場有兩名醫護人員、一名司機、家屬和保姆共五人,完全有能力合力搬運,但這一提議依然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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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這長達近40分鐘的僵持與等待中,老人的病情突然急轉直下。直到此時,一名醫護人員才與家屬合力將老人抬下樓。然而,救護車僅行駛4分鐘抵達醫院,老人已無自主呼吸,最終于次日凌晨搶救無效去世。
“搬抬”究竟是情分還是本分?
事件的核心爭議點在于,搬抬危重病人是否屬于急救人員的法定義務。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
家屬方認為:搬抬本就是急救流程的一部分。現場明明有充足的勞動力,卻因急救人員的拒絕而延誤了搶救,直接導致了悲劇的發生。這完全是一場可以避免的人禍。
急救中心方則認為:搬抬并非醫護人員的法定義務,協助搬抬僅為“情分”。他們依據《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和山西省的相關規定,強調其配備的一醫一護一駕駛員主要職責是醫療處置,不包括法定搬運義務。若醫護人員承擔搬運,會占用急救精力,擾亂急救秩序。
司法裁決:不只是“搬抬”的錯,更是醫療處置的過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并未將“搬抬”作為唯一的判決依據,而是全面采納了司法鑒定意見。這份鑒定意見明確指出,急救中心存在三項核心過錯,且與老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1.醫療處置不當:老人心電圖已顯示“極度心動過緩”,有明確的用藥指征,但急救人員現場未及時使用相關藥物進行救治。
2.嚴重延誤搬運:對隨時可能發生生命危險的危重患者,耗時40分鐘才搬運下樓,嚴重延誤了最佳救治時機。
3.搶救操作不規范:在老人心跳呼吸停止后,醫護人員實施的心肺復蘇操作不符合規范。
基于此,法院認定急救中心需承擔50%的賠償責任,判決其賠償家屬17萬余元。2025年11月17日,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最新進展:17萬賠償終到位,官方介入約談
然而,判決生效后,家屬遲遲未能收到賠償款。此事經媒體報道后,迅速發酵為社會熱點。
2026年2月26日,陽泉市衛健委發布通報,確認報道屬實,并對老人離世表示痛心。通報稱,已對市急救中心進行嚴肅約談,責令其立即、限時足額支付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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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最新消息,去世老人的家屬馮女士已于2026年2月27日下午,收到了陽泉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支付的17萬余元賠償款。此外,家屬也就涉事醫護人員的處理及病歷規范等問題向衛健委進行了投訴,衛健委表示會依法依規推動妥善處理。
深層反思:擔架員短缺,誰來托起急救的“最后一百米”?
此案雖告一段落,但暴露出的院前急救體系短板卻值得深思。在老齡化社會加劇、老舊小區無電梯普遍存在的背景下,“擔架員配備”成了急救體系的“阿喀琉斯之踵”。
據紅星新聞報道,陽泉急救中心坦言,早已意識到擔架員配置問題,但因資金缺口,多次建議配備的意見均未落實。這并非一地之困。山東德州衛健委曾測算,僅配備日常值班車輛的擔架員,每年就需投入資金超1400萬元,資金缺口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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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是制度規定與資源不足的現實矛盾,另一方面是民眾對“120”包含搬抬服務的樸素期待。新京報評論指出,化解“抬不了”的困境,不能僅靠急救人員的“情分”,而要靠更完備的制度體系。除了通過專項經費解決“錢”的問題、按額度配齊醫療救護員外,也可通過優化急救裝備(如爬樓梯輪椅)、完善老舊小區改造、建立社區應急聯絡網等方式,彌補人力不足。
醫護人員最感無力的是,當醫療被簡單等同于“服務行業”,一旦拒絕非醫療性的搬抬要求,就容易陷入“冷漠無情”的輿論漩渦。
什么情況必須抬?抬不動怎么辦?搬抬致損誰來賠?醫護人員迫切需要一套明確的、可操作的規范來規避風險,而不是在“做也錯,不做也錯”的夾縫中憑良心和運氣辦事。
如何讓每一次120的鳴笛聲后,等待患者的都是及時的援手,而非“誰來抬”的推諉,這是此案留給社會最沉重的追問。
參考來源:紅星新聞
編輯:mo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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