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工傷待遇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改判,為當事人晏某某成功挽回50萬元合法工傷賠償權益。晏某某在拿到再審判決書后百感交集,并向檢察機關贈送了印有“檢護民生 心系群眾”的錦旗,表達由衷謝意。
2020年9月,晏某某入職某公司從事公路養護工作。入職僅11天,他便在工作中遭遇交通事故,經認定為工傷,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二級。因某公司并未為晏某某繳納工傷保險,僅為其購買了建設工人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事故發生后,晏某某就工傷賠償事宜與某公司產生爭議,遂申請勞動仲裁,后因對仲裁結果及一審、二審判決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案件審理過程中,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晏某某獲得的50萬元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理賠款應從某公司應承擔的工傷保險待遇中扣除,最終判決某公司支付晏某某工傷保險待遇損失34.8萬元。檢察機關受理該案后,迅速開展審查工作。辦案檢察官發現,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理賠款能否抵扣用人單位的工傷賠償責任。
經審查認為,《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后應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而某公司為晏某某購買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屬于人身保險,并非雇主責任保險,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險人晏某某及其近親屬。若將人身保險理賠款抵扣工傷賠償,實則讓某公司變相成為保險實際受益人,不僅違背了保險法的立法本意,更變相免除了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損害了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原審判決將50萬元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理賠款從工傷保險待遇中扣除,屬于法律適用確有錯誤。
基于此,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提審本案,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于2026年1月30日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 50萬元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理賠款不予扣除,某公司需支付晏某某工傷保險待遇損失84.8萬元,晏某某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是法定義務,不能以購買商業人身保險替代,更不能通過商業保險理賠款抵扣工傷賠償責任。”辦案檢察官表示,工傷保險是國家為保障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而設立的社會保險制度,具有強制性和保障性,而商業人身保險是用人單位自愿購買的補充保險,二者性質不同、功能各異,不能相互替代。
第9927期
安徽檢察新媒體出品
終審丨郭偉 二審 丨吳熒
供稿丨省檢察院民事檢察部
編輯丨李昂
投稿郵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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