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網友咨詢:
離婚協議約定一方不負擔撫養費,效力如何?
許潤麗律師解答:
若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且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子女合法權益,那么該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例如,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經濟條件較好,有足夠能力獨自承擔子女的生活、教育、醫療等費用,雙方基于此作出一方不支付撫養費的約定,通常會被認可。
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不負擔撫養費有效,但這并不意味著該約定不可變更。若日后出現特殊情況,如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因重大疾病、失業等原因導致經濟狀況顯著惡化,無力繼續獨自撫養子女,或者子女因升學、患病等原因,生活、教育、醫療等必要合理費用確有顯著增加,原約定無法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長需求時,子女有權向未支付撫養費的一方主張權利,要求其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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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潤麗律師補充:
關于撫養費的數額,并非隨意確定,法院會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同時,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可以是定期支付,也可以是一次性支付,具體由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許潤麗律師
山西馳晉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28年,主要方向:婚姻家事,民商事訴訟類;專長:建工,房地產,從事多家建工,房產公司法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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