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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假期雖已結束
但全縣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根據通告
本輪禁止燃放時段將持續至
2026年3月31日
很多人誤以為
春節過完了就可以“解禁”
在此鄭重提醒大家
假期結束,禁燃未停
現在
在禁止燃放區域內
燃放煙花爆竹依然屬于違規行為
請廣大群眾自覺遵守
切勿心存僥幸
利辛縣人民政府
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切實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決定在全縣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段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全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二、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一)縣城城區及城關鎮、馬店孜鎮、程家集鎮、中疃鎮、城北鎮、西潘樓鎮、王市鎮7個鄉鎮轄區,實行全年全時段禁止非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二)其他鄉鎮政府駐地集鎮建成區,各級黨政機關、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等交通樞紐、鐵路高速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及周邊100米范圍內、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養老機構、教育機構、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旅游景區、林場、公園、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地,實行全年全時段禁止非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三、倡導文明健康生產生活方式
全縣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干部職工和中小學生要帶頭不購買、不燃放煙花爆竹。廣大人民群眾要自覺養成生態文明過節習慣,不購買、不燃放煙花爆竹,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與健康。共同保護大氣環境,共同守護清潔藍天。
四、違法違規處罰規定
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規定,生產、運輸、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違法違規行為,并依法給予處罰。
(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等違法銷售煙花爆竹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四)《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批發企業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五、舉報辦法
舉報電話:
0558—8960006
0558—8700727
0558—5121225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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