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歲的李大叔在車禍中不幸離世,他身患重病、完全依靠父母照顧的成年兒子,能否向肇事方索要被扶養人生活費?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糾紛。
時間倒回到事發當天凌晨3點多。天還沒亮,李大叔像往常一樣,騎著裝滿雞籠的三輪車出門了,這是他維持一家人生計的營生。但在經過一個路口時,一場車禍奪走了李大叔的生命,交警認定肇事貨車司機負全責。
這場車禍帶給這個家庭的不僅是悲痛,還有幾近崩塌的生活。李大叔的兒子小李是位肢體二級殘疾的血友病患者,需要終身使用凝血因子制劑,不僅醫療費用高昂,而且基本生活都離不開父母照料,因此李大叔的妻子也無法工作賺錢養家。另外,李大叔的女兒還在上大學。
事發后,李家人將貨車司機、貨車所屬公司和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車損等損失,并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中,保險公司提出質疑,認為李大叔早就過了法定退休年齡,并沒有能力撫養兒子,而且小李作為殘疾人能領補助金,保險公司不認可被扶養人生活費這一項賠償。但李家人不這么想,他們拿出了車禍現場照片,照片里是散落一地的雞籠,證明李大叔身體硬朗,每天都在為生活奔波。他們還拿出了村委會證明,請村委會工作人員作證,證明李大叔一直撫養小李,是兒子正常生活的依靠。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李大叔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李家人有權獲得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修正)第十七條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本案中,原告李家人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小李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收入來源,李大叔事發前雖達到退休年齡但仍有勞動能力且實際扶養小李,故對原告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予以支持。
根據法律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因小李的扶養人為李大叔及其妻子兩人,同時考慮到李大叔的年齡,法院酌情調整扶養年限為十三年,認定被扶養人生活費27萬余元,且計入死亡賠償金。
關于對保險公司賠償范圍的認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于原告財產部分損失未超出交強險分項部分限額,法院認定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全額承擔;對于原告死亡傷殘部分損失已超出交強險分項部分限額,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超過交強險部分金額未超過保險公司承保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則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全額承擔。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車輛損失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125萬余元。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原判。(工人日報客戶端記者 趙昂 通訊員 吳玉嬌)
來源:工人日報客戶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