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律師發文稱,自己向某地法院提交了網上立案材料和申請后,收到的“審核意見”居然是,“請將起訴的所有材料交到或寄到(EMS郵政快遞)某某綜治中心”,先進行調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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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對于法院在立案之前,先是推薦當事人進行訴前調解并不陌生,但對這樣的干脆不立案的強制要求接受訴前調解的做法,卻是感到意外,而且是首次遇到。
如此不立案的法院要求將材料寄到綜治中心調解,實際上是將立案前的案件調解通過法院決定設置成了司法訴訟前的強制性的前置程序,已經由不得當事人選擇了。
根據介紹,案件材料郵寄給綜治中心后,經過一番時間之后,“糾紛調處中心”會出具一份調解不成的證明。有了這份證明,法院才會正式審查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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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令律師感到意外的是,這個所謂的“糾紛調處中心”,居然是“一家民營的調解中心”。
法院將案件推薦或委派給民營的調解中心調處,正在多地出現
網上搜索“商事組織入駐法院”,會得到一大串的相關事例。例如,某地法院今年2月13日的“公告”顯示,為切實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進一步健全多元解紛體系,高效化解民商事糾紛,經綜合評估,法院與某某律政民商事調解中心、某某經貿商事調解中心建立訴調對接合作關系。
“即日起,本院將向上述合作組織委派適宜調解的民商事糾紛案件,開展調解工作。當事人可自愿選擇通過上述組織進行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依法向本院申請司法確認,經確認后具有強制執行力。”
“公告”也顯示,上述跟法院達成“訴調對接合作關系”,均是司法廳或司法局批準設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相關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也是可以營收、盈利的,因此也就有了“商事調解”的簡稱。說白了,這些商事組織調解案件,也是要收費的。
雖然上述的“公告”給出的是,當事人可自愿選擇調解,但公告附帶的調解流程表格顯示的是,“法院委派案件”的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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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推薦或委托案件先進行商事調解,有些律所已經看到了新領域的商機
例如,今年1月份,某地的一法律糾紛調解中心發布的宣傳文章顯示,當地法院召開了2025年度人民調解工作總結暨培訓座談會,眾多特邀調解組織代表受邀參會,與法院相關庭室負責人共話調解工作新發展。會上介紹,2025年,法院共有3000多起調解成功案件。
根據介紹,這家法律糾紛調解中心事由當地的一家律師事務所發起,經當地司法局批準設立,深耕訴前、商事等多元調解,已入駐多家法院。
再如,2025年7月,某全國大型連鎖律所某地分所發文宣稱,已經成立了調解中心,并舉辦了調解員培訓會。首批調解員中,20余名律師代表到場受聘,涵蓋民商事、知識產權、勞動爭議等多領域。
根據介紹,該中心的設立及工作開展,標志著律所開始構建“訴訟+調解”法律服務體系,開展的工作內容之一就是,資源整合,與法院、仲裁機構建立聯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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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2025年11月,2025年11月18日,廣東某律師事務所舉行了某商事調解中心成立大會,以此積極響應國家關于完善社會治理體系的決策部署,主動融入“訴訟+調解”有機銜接。首批調解員由27名律師組建。
會上,調解中心理事長、某律師直言設立原因有二:一是法院“案多人少”壓力突出,正在大力推進多元化案件糾紛處理;二是傳統法律服務承壓背景下,拓展調解等新型業務賽道,是律所轉型升級的戰略選擇。
不要以為入駐法院、或是跟法院達成合作關系的商事調解中心,都是律所或律師發起的,其實不然,很多民間資本發起設立的商事調解中心,也正在招錄入駐法院的調解人員。眾多律所設立調解中心,不過是想要趁著東風分一杯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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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見,文章開頭律師遭遇的,法院立案審查之前,要求先將案件經過“綜治中心”商事調解組織的調解,不過是各地法院正在推行的“訴訟+商事調解”審案模式的具體實踐形式之一罷了。能讓律師感到新奇的,說明這項制度也才剛剛推行。
不要以為這樣的調解形式只有一審立案之前才有,2月25日,某中級法院的官宣文章稱,兩家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至法院,二審法院采用“法院+商事調解”的創新調解模式,雙方當事人自愿與某工程爭議國際調解中心簽署同意委托調解協議書,并同意支付調解費用,40天內即解決糾紛。
根據介紹,近年來當地兩級法院在訴前、訴中廣泛引入商事調解組織開展商事調解、特邀調解。截至2025年,兩級法院委托商事調解組織參與特邀調解數量超7000件,調解成功數量超1000件。
司法訴訟中,引入社會力量、商業力量參與案件處理,不得不說這是一大司法創新。至于影響和效果、法律依據等,至今未見有相關理論性和論證性的文章深入討論。
這也提醒大家,今后打官司,不要以為身處法院辦公室給你調解案件的,或是冠名法院調解人員叫你去處理案件的,就是法院的工作人員,有可能給你調解案件的跟你一樣,也是社會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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