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靖遠縣法院東灣法庭成功調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通過承辦法官耐心釋法說理,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糾紛得到圓滿化解。
2025年5月,吳某以收購牛羊需資金周轉為由,向楊某提出借款請求,并承諾一周后返還全部借款。楊某通過微信向吳某轉賬20000元。借款到期后,吳某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楊某多次催要無果,遂將吳某訴至靖遠縣法院。
調解過程
承辦法官收到案件后,立即對案情進行了梳理,此案案件事實清楚,聊天記錄與轉賬憑據能夠相互佐證,在聽說吳某在法院不止這一個案子之后,楊某后悔地說,早知道他這么不靠譜,當初就不應該貪那兩頭牛犢,借給他錢。法官追問后,才知道楊某是以吳某向自已送牛犢為前提,才答應向其出借20000元。楊某堅持認為,牛犢就是吳某送給自己的,20000元吳某也應該一分不少的還回來。承辦法官并未立即否定楊某的說法,而是向楊某列舉了不少借貸案例,并勸說“現在爭個幾千幾百沒有用,關鍵是到最后能拿到手多少。催得再緊,對方沒有錢還也只能干著急。況且牛犢會長大,將來也會變成財產,這何嘗不是降低了一部分損失呢。”承辦法官通過充分釋明利害,終于協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一頭牛犢算是吳某送給楊某的,另一頭抵債2000元,楊某自愿放棄借款利息,剩余18000元吳某于簽訂協議后一個月內還清。至此,該借款糾紛得以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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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的成功調解,是靖遠縣法院東灣法庭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生動體現。下一步,靖遠縣法院將繼續秉持司法為民理念,努力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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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需量力。借款時應充分考慮對方還款能力,避免因無力償還影響信用、損害友情。
2.協議需明確。不管是借款時出具的欠條,還是催要時的聊天記錄,一定要明確金額、時間、交付方式、借款人與出借人信息,確保后續訴訟過程中的證據充分清楚。
3.抵債需合法。以物抵債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價值評估要公平合理,避免抵債物價值遠高于或遠低于債務。
4.溝通要及時。借款人如遇還款困難,應及時與出借人溝通,爭取理解與寬限,避免因逃避導致關系惡化。
來源:靖遠縣人民法院東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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