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婕:
因你一直處于失聯狀態,街道于2026年1月23日將關于你的相關《通知》送達至你母親處,通知你“于15個工作日內(2026年2月13日前)返回硒城街道辦事處上班,若到期未返回單位上班,街道將依法與你解除聘用合同。”但截止目前,你仍未返崗,也未與單位任何人聯系。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四章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之規定,你無假外出已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經研究,決定對你作出解除聘用合同和勞動關系處理(下稱解聘)。因無法聯系到你本人,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解聘通知書,請你見到公告后,立即與單位聯系,配合辦理相關解聘手續。自公告起60日內,逾期未到本單位領取解聘通知書的,即視為送達。如對解聘決定不服,可以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申請復核或者提起申訴。
開陽縣人民政府硒城街道辦事處
2026年3月4日
來源/開陽縣融媒體中心
編輯/楊倩倩 審核/王營 終審/曹欽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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