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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蘇敏(化名)與趙建國(化名)于1993年1月登記結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趙建國與前妻劉芳(化名)育有三子,分別為趙磊(化名)、趙陽(化名)、趙浩(化名),趙宇軒(化名)系趙磊之子(趙建國之孫)。蘇敏與趙建國于2016年7月協議離婚,趙建國于2020年2月去世。
2006年9月,趙建國與甲單位簽訂《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購買涉案一號房屋(海淀區某房屋),房屋相關款項(購房款、公共維修基金、印花稅等)共計276161.07元,實際由蘇敏之女田甜(化名)于2006年10月向趙建國銀行賬戶匯入277200元支付。
2013年12月,蘇敏與趙建國簽署《關于住房產權的約定》,明確一號房屋系二人婚姻期間購買,雖尚未辦理房產證,但雙方約定該房屋全部產權歸蘇敏個人所有,雙方簽字捺印確認。2016年7月,二人簽署《離婚協議書》,再次明確一號房屋歸蘇敏所有,同時約定趙建國名下的二號房屋歸其孫趙宇軒所有。
離婚后,蘇敏與其女田甜一直居住在一號房屋內,蘇敏的戶口亦遷移至該房屋。趙建國去世后,蘇敏為保障自身權益,訴至法院,請求確認一號房屋歸其所有、由其占有使用,案件訴訟費由趙磊、趙陽、趙浩承擔。
被告趙磊答辯稱,認可蘇敏陳述的全部事實,同意法院依法判決,但不同意負擔案件訴訟費。
被告趙陽提交書面陳述稱,對蘇敏與趙建國離婚協議中關于一號房屋、二號房屋的分割情況不知情,其作為無過失方,從未繼承趙建國的任何財產,不同意負擔案件訴訟費。
被告趙浩提交書面陳述稱,對蘇敏與趙建國的離婚協議不知情,從未見過該協議,蘇敏起訴其確權無依據,且其未繼承趙建國任何遺產,不同意負擔案件訴訟費。
庭審中查明,雙方對蘇敏與趙建國的婚姻關系、一號房屋的購買事實、田甜實際出資情況、《關于住房產權的約定》及《離婚協議書》的真實性無爭議;一號房屋截至庭審時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趙陽、趙浩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視為放棄答辯和質證權利。
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由蘇敏居住使用;待該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歸蘇敏所有;
該判決核心意義在于:明確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即便未取得房產證,仍可依據婚內約定、離婚協議確認居住使用權及產權期待權;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分割的約定,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繼承人以不知情、未繼承遺產為由抗辯,不能否定合法有效的房產約定,充分體現專業律師精準援引法律規定、鎖定核心證據的優勢,為未辦證房屋確權、離婚房產分割糾紛的處理提供典型參考。
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本案核心爭議焦點為:一號房屋是否應確認歸蘇敏所有、蘇敏是否有權占有使用該房屋;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分割的約定是否有效。結合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具體說理如下:
第一,一號房屋屬于蘇敏與趙建國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號房屋系蘇敏與趙建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趙建國名義與甲單位簽訂買賣合同購買,雖實際由蘇敏之女田甜出資,但該出資行為未明確約定為贈與或借貸,不改變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故一號房屋應認定為二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蘇敏與趙建國關于一號房屋的約定合法有效。二人先后簽署《關于住房產權的約定》《離婚協議書》,均明確一號房屋歸蘇敏所有,該兩份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蘇敏有權占有使用一號房屋,但暫無法確認所有權。因一號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無法直接確認房屋所有權歸屬,故對蘇敏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訴求不予支持。但結合雙方約定及蘇敏長期居住、戶口已遷入的事實,蘇敏有權占有使用該房屋;同時,基于雙方合法有效的約定,明確待房屋取得所有權證后,歸蘇敏所有,既保障了蘇敏的當前居住權益,也鎖定了其產權期待權。
第四,關于被告的抗辯意見。趙陽、趙浩以不知情、未繼承遺產為由抗辯,但其未提交證據推翻離婚協議及婚內產權約定的合法性;趙磊認可蘇敏所述事實,不否認房屋歸屬。同時,趙陽、趙浩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視為放棄答辯和質證權利,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勝訴辦案心得
結合本案辦理過程、法院裁判思路,針對“未辦證房屋確權”這一高頻房產糾紛場景,總結核心勝訴要點、實務維權技巧及風險提示,為當事人維護未辦證房屋權益提供參考。
鎖定核心證據,夯實維權基礎。本案勝訴的關鍵是,留存了婚內產權約定、離婚協議、購房出資憑證、居住證明、戶口遷移記錄等核心證據,清晰證明房屋的購買背景、產權約定及蘇敏的實際居住情況。專業房產律師可協助當事人梳理此類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破解對方“不知情”“無依據”的抗辯。
明確未辦證房屋的維權思路,區分“居住使用權”與“所有權”。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無法直接確認所有權,但可依據合法約定主張居住使用權,并鎖定產權期待權。房地產律師可精準解讀法律規定,為當事人制定合理的訴訟請求,避免因訴求不當導致維權失敗,同時明確“待辦證后確認所有權”的裁判規則,保障當事人的長期權益。
破解繼承人異議,維護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分割的約定,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合法有效,不受繼承人異議的影響。遺產繼承律師可精準援引婚姻法、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主張離婚協議的約束力,打破繼承人以“不知情”“未繼承遺產”為由的抗辯,確保當事人的房產權益得到支持。
核心風險提示與維權建議。未辦證房屋確權、離婚房產分割糾紛需重點防范三大風險:一是未簽訂書面產權約定,導致房產歸屬無據可依;二是忽略出資憑證的留存,無法證明實際出資情況;三是繼承人以不知情、未繼承遺產為由阻撓維權,錯過最佳維權時機。建議:1. 夫妻雙方對婚內房產歸屬有約定的,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產權歸屬,簽字捺印確認,避免口頭約定;2. 留存購房合同、出資憑證、居住證明、離婚協議等核心證據,為維權提供支撐;3. 房屋未取得房產證的,可先主張居住使用權,鎖定產權期待權,待辦證后再進一步確認所有權。
最后,若您正面臨未辦證房屋確權、離婚協議房產分割、房屋居住使用權爭議等問題,切勿盲目協商或應訴。專業的房地產律師可協助您梳理核心證據、明確維權思路、破解對方抗辯,幫您成功鎖定房屋居住使用權及產權期待權。本律師團隊專注于未辦證房屋確權、離婚房產分割、遺產關聯房產糾紛多年,擁有豐富的勝訴案例及實務經驗,可全程代理當事人參與訴訟、協商調解,助力客戶化解糾紛、勝訴維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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