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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文明一號
編輯:楊潤婷
值周:胡亞玲 張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大理白族自治州民宿管理和促進條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未經設立登記從事民宿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關閉停業,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民宿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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