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婦女權益保護專欄文章/張佳琦
![]()
在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和土地征收補償的過程中,農村婦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保護始終是司法實踐中的重點與難點。受傳統觀念影響,部分村組常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等為由,剝奪或限制其享受征地補償款分配、集體經濟收益等合法權益,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早已為農村婦女的平等權益筑牢保障防線。本文將結合三起典型司法案例,梳理相關法律法規,以案釋法明晰農村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標準與權益保護路徑,旨在為農村婦女維權提供一些參考。
一、農村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保護的核心法律法規
農村婦女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相關權益的保護,依托于多部法律的明確規定,具體條款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22 年修正)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五十六條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因成員生育而增加的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因成員結婚、收養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應當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該條對因婚姻遷轉戶籍的成員資格作出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就學、服役、務工、經商、離婚、喪偶、服刑等原因而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
二、典型案例釋法
本文將通過以下三個案例,對農村婦女關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權益保護進行解讀:
(一)離婚婦女不當然因離異而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案號:(2023)贛0404民初2439號】
1、基本案情
蔡某珠于 1993 年因結婚將戶口遷至九江市柴桑區某村五組,婚生子女戶口亦落戶于此,2018 年離婚后,蔡某珠與子女仍在該村居住,戶口未遷出。2023 年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獲 246 萬余元征收款,村組按每人 1 萬元標準向243名村民分配補償款,卻以村民會議表決為由,拒絕向蔡某珠分配。蔡某珠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征收補償款 1 萬元及維權代理費。
2、法院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蔡某珠因合法婚姻取得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離婚后戶籍仍保留在村組且實際居住,成員資格并未喪失。村組以村民會議表決為由拒絕分配補償款,違反《婦女權益保障法》中男女平等的規定,侵害了蔡某珠的合法權益,故判決村組向蔡某珠支付征收補償款1萬元,駁回其代理費的訴訟請求,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3、以案說法
離婚并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的法定條件。本案中,蔡某珠離婚后未遷出戶口,且長期在村組居住,與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成員資格自始有效。村組的村民會議表決屬于村民自治范疇,但該決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該表決內容自始無效,不能作為剝奪婦女權益的依據。
(二)離婚婦女戶籍未遷且未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原村組不得剝奪其征地補償分配權【案號:(2025)陜01民終17566號】
1、基本案情
劉某2003年因結婚將戶籍從陜西乾縣遷至西安市灞橋區某村,2018 年離婚后戶口并未遷出,但因村上拆遷暫在外租房居住。2024年該村因西十高鐵項目獲得征地補償款,村組按每人11000元標準分配,卻以劉某“離婚后未實際居住、屬掛靠戶籍”為由拒絕分配。劉某訴至法院,村組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主張劉某 未滿足成員資格的三個法定條件,且村組分配方案經民主程序制定,應屬有效。
2、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定劉某因婚姻取得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離婚后戶籍未遷且仍在該村生活,離婚并非喪失資格的法定條件,判決村組、村委會、村合作社共同支付劉某補償款11000元。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認為劉某離婚后未遷入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無法定喪失成員資格的情形,村組以民主程序制定的分配方案不能對抗法律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其拒付補償款的行為構成侵權。
3、以案說法
對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司法實踐中既排除“單一戶籍論”,同時也否定了“單純居住論”,而是從戶籍、實際生產生活關系、是否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等多個方面進行認定。本案中,劉某雖因拆遷暫居村外,但并未脫離原村組的生活關系,且其原籍乾縣村委會出具證明,證實其未在原籍享受任何集體經濟福利,即未取得其他成員資格,原村組的 “掛靠戶籍” 主張無事實依據。同時,村組的分配方案雖經民主程序制定,但程序合法不能掩蓋內容違法的本質,只要分配方案存在性別歧視、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一律認定無效。此外,行政訴訟的生效判決已確認劉某的成員資格,民事審判中可直接作為定案依據。
(三)未婚女性戶籍未遷且享有集體權益,村組不得剝奪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及征地補償權【案號:(2025)粵5321民初1038號】
1、基本案情
王某珍自出生起戶口便落在新興縣新城鎮某村某村民小組,在村中享有承包地、山林股份,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且至本案發生時仍然未婚。2023年該村分配排水渠征地補償款,村組卻張貼告示將“外嫁女”排除在分配范圍外,誤還將未婚的王某珍認定為“外嫁女”,拒絕向其分配。王某珍向鎮政府申請行政處理,鎮政府作出生效《行政處理決定書》,確認其具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王某珍據此訴至法院,要求村組支付補償款3000元及逾期利息。
2、法院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生效的行政處理決定書已確認王某珍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戶口從未遷出,依法應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權。村組以“外嫁女” 為由拒絕分配,屬于無事實依據的性別歧視,違反《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村組未及時支付補償款造成王某珍資金損失,故判決村組支付補償款3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3、以案說法
本案核心一是未婚女性的成員資格受絕對保護,村組不得隨意擴大“外嫁女” 的認定范圍,將未婚、戶口未遷的女性納入歧視范疇;二是行政處理決定書是維權的重要依據,農村婦女在與村組協商無果時,可先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行政確認,生效的行政處理決定書具有法定效力,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直接予以采信,這樣大幅降低婦女的舉證難度。此外,征地補償款屬于村民的合法財產,村組無故拒付的,權利人可主張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標準一般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法院對合理的利息主張均會予以支持。
三、律師說法
上述案例說明,村民自治不得對抗法律,農村婦女的平等權益不受婚姻狀態的影響,無論是離婚后戶籍未遷、實際居住的婦女,還是未婚、戶口從未遷出的女性,村組織無權任意剝奪婦女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成員資格。司法實踐中,即使婦女離異,法院也會從戶籍、實際生產生活關系、是否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等多個方面進行認定,只要其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未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就依法享有與男性村民同等的征地補償款分配、集體經濟收益分享等權利。任何村組以村民會議表決、村規民約、分配方案等為由,作出的歧視性、排他性規定,均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作者提示,農村婦女在維護自身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時,可做好以下幾點:首先要妥善保管戶口簿、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山林股份證書、選舉權證、村組福利領取記錄等核心材料,固定好能證明自身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關鍵證據;當與村組就權益分配產生爭議后,可先向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農經部門申請調解,調解無果的,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行政確認,憑借生效的行政處理決定書為后續維權提供有力依據;在取得成員資格認定依據后,若村組仍拒絕支付補償款或分配收益,可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之訴,訴訟中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將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合作社列為共同被告,并合理主張支付補償款/收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訴訟費等訴求;同時需注意,主張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權利人要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被侵害之日起,在時效內及時主張權利。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