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福州晚報》報道,近日,福州羅源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因原告僅能提供微信轉賬記錄,無法證明借貸合意,最終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報道稱,原告陳某與被告雷某系同學關系。2024年11月,雷某以償還信用卡為由向陳某借款1萬元,承諾短期內歸還。陳某出于同學間的信任,未要求對方出具借條,僅通過微信分兩次各轉5000元。轉賬后雙方未就借款性質進行確認,也未補簽任何書面憑證。還款期限屆滿后,陳某多次催討無果,遂持微信轉賬記錄將雷某訴至法院,要求歸還1萬元。
庭審中,雷某否認借貸關系,辯稱該筆款項是陳某償還此前信用卡套現的欠款,并提交了相關聊天記錄作為證據。雷某提出,若為借款,陳某應提供借條等有效憑證。陳某雖辯稱已用現金歸還此前套現欠款,卻無法提供任何還款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民間借貸需同時滿足借貸合意與款項交付兩個要件。陳某提交的轉賬記錄僅能證明資金交付事實,無法證實雙方存在借款約定,也無法反駁被告提出的抗辯理由。依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陳某需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對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該如何理解?在微信轉賬時如何操作才能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風險?紅星新聞記者咨詢了相關律師。
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是否合理?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認為,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以及舉證規則而言,該法院判決本案“駁回訴訟請求”沒有問題。就本案而言,原告雖然提供了微信轉賬記錄,但并不能明確轉賬性質,而被告辯稱系還款,該案的在案證據不能排除此種可能,根據優勢證據原則,尚難以證明原被告雙方形成了“借貸合意”,也就是單純的轉款記錄不能確認為這些款項就是借款。微信轉賬記錄本身具備一定證明“借款合意”的效力,但還需補充證據予以明確,比如,通過借條或者雙方微信對話明確轉款性質屬于借款。
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譚敏濤律師也認為,微信轉賬記錄只能證明有轉賬行為,但無法證明有借貸合意,所以法院的判決,符合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舉證規則。微信轉賬記錄能證明原告陳某在某個時間點向被告雷某支付了1萬元,但無法直接證明這筆錢究竟是為什么而支付的。而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是一個“雙務”行為,既要有資金的實際轉移(交付),更要有雙方關于借款、還款的意思表示一致(合意)。如果只有轉賬記錄,法律上只能認定存在“資金往來”,但無法判斷這筆錢是借款、還款、贈與、投資、代付款項還是其他性質。
在本案中,原告僅有轉賬記錄,而被告提出了“這筆錢是原告償還之前欠我的信用卡套現款”這一抗辯,并且提供了相關聊天記錄作為佐證,使得“資金往來”的性質陷入了真偽不明的狀態。此時,原告雖然證明了“交付”,但由于無法提供任何證明“雙方當時說的是借錢”的證據(如借條、聊天記錄等),導致“借貸合意”這一關鍵事實無法得到證明。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必須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日常生活中該如何避免此類情況?
林小明稱,在日常微信聊天中,微信聊天記錄、短信、郵件等電子證據如果達到了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標準,能夠達到證明“借貸合意”的證明目的,法院應當予以采信。除了文字或語音明確說“向你借錢”,諸如“急用錢周轉一下”“下個月發工資還你錢”等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證據均具有相應證明力。
日常生活中,熟人間借錢礙于情面不打借條的現象并不少見,法律具有事先防范的功能,為避免日后產生糾紛需要證明“借貸合意”,出借人最好要求借款人在微信聊天中明確借貸性質和借款金額等內容后再出借款項,也可以在轉款后,通過電話錄音或者微信聊天以及催討還款等形式確認轉款性質,以確認雙方存在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至少在轉款時應當備注“出借款”等內容,當然,單方備注的款項性質也有可能被認定無效。
因此,林小明建議,即便確實不方便簽訂書面借條,也應在轉款之前或之后以微信聊天或者電話錄音等方式確定款項性質。總之,出借人在借款前應當審慎判斷風險,避免“賠了夫人又折兵”的情形出現。
譚敏濤則認為,無論多熟,都應保留“借貸合意”的證據。如果實在不方便簽書面借條,請務必在微信轉賬前后通過文字留下證據。例如,在微信里讓對方發一條消息,明確借款意圖。如果已經轉賬且沒有任何備注和聊天,可以立即在微信上發一條消息給對方確認。
例如,“雷某,剛才轉你的1萬塊是借給你還信用卡的,你收到了吧?等你下個月發工資方便時再還我就行。”如果對方回復“收到”或“好的”,或者只是簡單地回個表情,在法律上都有可能被視為對借款事實的默認。
另外,對于聊天記錄,不能只是截圖,還要保留好手機里的原始聊天記錄。在法庭上,原告一方需要展示微信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還要證明微信號屬于對方。最好是通過手機號搜索添加的微信好友,或者微信有實名認證信息。(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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