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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教授刑辯團隊)
現實中,部分涉案人員家屬因急于讓親屬獲得取保候審,輕信聲稱“有關系”的中間人,委托其辦理取保事宜,一旦遭遇詐騙、取保目的未實現,往往會引發“中間人是否需要退錢”的糾紛。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教授指出,此類糾紛的核心法律疑問是:委托中間人“找關系”辦理取保這一違法事項所形成的委托關系是否有效?若取保目的未實現且遭遇詐騙,中間人收取的費用是否應當退還?
首先,委托合同的效力是認定中間人是否需退錢的前提。根據《民法典》規定,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必須滿足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這一核心條件。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其適用有嚴格的法定條件和審批程序,必須由司法機關依法作出決定,任何試圖通過“找關系、打點”等不正當手段辦理取保的行為,均違反司法公正原則,損害國家司法秩序,違背公序良俗。
此類案件中,家屬與中間人達成的委托合意,本質是通過支付高額費用,讓中間人以不正當手段干預司法程序,為不符合取保條件的涉案人員辦理取保,該委托內容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的強制性規定,損害國家司法公信力和社會公共秩序,違背公序良俗,因此法院依法認定該委托合同自始無效。需明確的是,合同無效的核心原因是委托內容本身違法,而非是否存在詐騙行為,即便不存在詐騙,此類“找關系”辦理取保的委托合同也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這是認定款項返還的基礎前提。同時需注意,用于“找關系”的錢款屬于不法請托款,本質是試圖干預司法公正,這一特性也會影響款項返還的認定。
其次,合同無效后,中間人是否需退錢,關鍵看其是否存在過錯及是否占有相關款項。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一規則是此類糾紛款項返還的核心依據,但結合取保請托的特殊性,需結合不法請托款的性質綜合判斷。
實踐中,中間人若明知委托事項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和司法公正原則,卻積極促成委托關系、協助轉交款項,其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與家屬的財產損失存在直接關聯,構成侵權,應當承擔款項返還及相應賠償責任。尤其在遭遇詐騙的情形下,若中間人明知第三人無能力辦理取保、意圖詐騙,仍協助促成委托、轉交款項,可能構成詐騙共犯,需同時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返還責任;若中間人不明知第三人詐騙,但因自身過錯促成委托,仍需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即在第三人無法返還時,對未返還部分承擔相應責任。即便款項最終轉交他人,中間人作為委托關系的直接相對方,若無法證明款項已合理支出或無法追回,仍需承擔相應返還責任。但需注意,若錢款已用于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可能被依法追繳沒收,無法返還家屬。
此外,家屬自身的過錯會影響款項返還的比例,甚至可能喪失返還請求權。家屬明知涉案人員是否符合取保條件需由司法機關依法認定,卻試圖通過“找關系”的不正當方式規避法律程序,忽視司法公正和法律規定,對委托合同無效及自身財產損失也存在一定過錯。根據“過錯相抵”原則,家屬的過錯會適當減輕中間人的返還責任,這既體現了法律對不正當委托行為的否定,也彰顯了公平原則。更需警惕的是,家屬試圖通過不法手段辦理取保的行為,本身可能涉嫌行賄等違法犯罪,不僅可能無法追回錢款,還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且此類不法請托款在司法實踐中多被追繳沒收,而非返還家屬。
需特別明確的是,刑事犯罪不免除民事返還責任。即便實施詐騙的第三人已被追究刑事責任,中間人若因自身過錯導致家屬財產受損,仍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返還義務,這體現了“侵權責任獨立于刑事責任”的法理,保障家屬的民事權利救濟途徑。
綜上,委托中間人“找關系”辦理取保被騙,中間人是否需要退錢,核心取決于三點:一是委托合同因違背公序良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中間人取得的款項缺乏合法依據,原則上應返還,但不法請托款可能被依法沒收;二是中間人自身過錯程度,過錯越重,返還責任越重,甚至可能承擔刑事責任;三是家屬自身過錯可減輕中間人的返還責任,嚴重時可能喪失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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