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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應急管理部舉行新聞發布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國家層面負責的有關重特大事故調查,調查報告均全文向社會公開。但地方負責的事故調查,有的在調查之后出于各種原因考慮,該公開的未公開或公開不及時。其強調,公開是長期的,嚴禁公開幾天后又撤回。
公開事故調查報告,不但是《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提出的要求,也是安撫事故當事人或其家屬情緒,以及對公眾知情權、監督權的尊重和保障,還是向社會發揮警示教育、提升安全治理效能的重要途徑。目前大多數事故調查報告都按規定公開。
然而,從相關負責人表態來看,地方負責的事故調查報告在公開環節存在三大問題:一是,該公開的未公開;二是,公開不及時;三是,公開幾天后又撤回。這些問題背離法治精神,不利于公眾權益,而且起不到警示教育作用或者說效果打了折扣。同時,也損害了地方政府公信力和地方形象。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明確規定,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這釋放出兩個明確信號:該公開的事故調查報告必須公開;而且,公開事故調查報告要及時、高效。這是因為安全生產事故關系到公共利益,公眾有權知情并監督;只有及時公布調查報告才能更好保障公眾權益。
那么,一些地方為何不公開或者不及時公開事故調查報告?從客觀角度來說,可能與事故原因復雜,事故調查工作沒有徹底完成或者需要補充調查有關,但某些地方可能是故意不公開或拖延公開,其目的是想大事化小、淡化處理,或者有意規避社會監督,來維護地方政府形象和主要官員面子。
既然“嚴禁公開幾天后又撤回”,或說明某些地方存在“公開幾天后又撤回”的現象,為何會這樣?坦率地說,這是一種應付式公開的做法。表面上看,按法律規定公開了事故調查報告,但做做樣子后又快速撤回,極力淡化安全生產事故社會影響,也是為了形象、面子。但這種公開效果打折。
公開事故調查報告主要是為了發揮“警鐘長鳴”的作用。如果公開幾天后又撤回,顯然沒有發揮出長期警示作用。那么,類似安全生產事故就有可能接二連三發生。所以,已經公開的事故調查報告不但要長期公開,而且要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在地方官網顯要位置公開,便于公眾看到或查閱。
公開事故調查報告是落實相關法律責任,不是地方有關方面可以隨心所欲玩弄的游戲。對此,國務院安委辦、應急管理部將進一步強化以下措施:其一,掛牌督辦,確保應公開盡公開;其二,調度核查,通過跟蹤督辦、及時通報等倒逼依法公開;其三,考核巡查,督促地方落實屬地責任等。
如此一來,這三種“組合拳”將促使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必須公開、及時公開、長期公開。如果誰在這方面的工作中玩花招,將會被督辦、被通報以及在考核中被扣分。另外,針對有的地方將生產安全事故違規定性為非生產安全事故,進而不公開調查報告,也明確了處理措施,堵上了漏洞。
總而言之,公開事故調查報告,既是依法處置保障公眾權益的應有之義,也是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必要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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