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對于職場上下級之間發生的性侵案,很容易被視為各打五十大板的男女作風問題。體制內被作為違紀問題處理,體制外被作為道德問題處理,很少有被人審視其中是否存在上級利用職務之便構成脅迫關系的。
最近,不少法律自媒體都在探討一則(2019)湘3127刑初163號一審重審刑事判決書,就是一起涉及單位內涉及上下級關系的性侵案。值得注意的是,該案原一審時,法院的審理認為是,公訴機關指控的,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強行發生性關系,證據不足,應當不予支持。因為宣判被告人無罪。
一審宣判之后,檢察機關提出抗訴,二審法院將該案發回重審。在重審中,檢察院對證據進行了補充偵查,最終判決強奸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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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案情是:被告人當時40歲,是某鄉鎮衛生院科室主任,被害人當時36歲,是從外地調入該衛生院,平日里住在宿舍。雙方系同事關系,也具有一定的上下級關系。
在調入衛生院半年多的某天晚上,雙方發生過一次關系,之后女方刪除男方的微信、拒接男方的電話,而且通向微信好友聊天稱,“自己單位上有一40歲的男子(渣男)騷擾自己,該男子的老婆在同一單位上班;其調過來不久,怕影響不好,忍著心里憋屈。”
之后,雙方關系有所緩和,男方再次找機會在女方的宿舍性侵了女方。期間,女方有反抗表現,“被告人左側肩部有一疑似咬痕印記,被害人左側肩部、小腿有若干疑似抓痕。”
這次之后,女方選擇了報警,男方辯護律師提交了一份時間跨度近兩個月的雙方通話錄音,證明雙方關系明確,認為,女方是擔心事情暴露承擔責任,“所以嫁禍于人,把兩人的通奸行為說成了強奸。因此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成立。”
原一審認為,偵察機關對被害人問話中,前后兩次反復詢問有沒有威脅、毆打行為,均回答沒有威脅、毆打行為。當天男方表示過要到女方宿舍去玩,去的時候又打電話進行了聯系,問了所住樓層,后系女方自愿為其開門,且雙方發生關系過程中女方也有配合表現,因此不足以認定被告人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刑事責任,證據不足,宣判被告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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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檢察院抗訴,二審法院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后,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能僅看婦女是否反抗或反抗是否明顯,還應結合性關系發生的時間、背景環境、婦女的性格、心理素質、體質等多方面的因素,綜合分析婦女的真實心理狀態。
被害人在與被告人發生第一次關系后,即刪除了后者微信,拒接電話,且多次拒絕邀約出去玩,或讓對方到宿舍玩。期間,女方還將遭到被告人騷擾的事情告知了其好友及單位領導,要求跟男方僅保持正常的同事關系。
案發前,女方之所以會自愿給羅某某開門,是因為不知道男方找自己有何事,且沒想到大白天在政府宿舍里男方會強迫自己。案發期間,女方多有反抗表現。案發后,女方因考慮到多種等原因沒有大聲呼救,后因怕男方一直威脅自己,向單位領導反映了此事并選擇報警。
據此,認定被告人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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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結果的顛覆,足見熟人之間,而且還有些熟人是上下級之間的強奸罪的認定困難
本案結果的顛覆,足見熟人之間強奸罪的認定困難。如果僅是按照法條規定的,“違背婦女意志”,很容易陷入如何認定,就看想怎么認定的左右即可、模糊不清。都知道人心隔肚皮、想法隨時會變的道理,可強奸案的認定,很大程度就是要根據女方的主觀想法來定罪。
如果沒有檢察院抗訴的話,這案案件估計也就無罪終審了。據稱,檢察機關在指控本案時,就提出,女方案發前面對長期騷擾不敢聲張、案發時沒有大聲呼救,應該從雙方當時是上下級關系作為綜合考慮因素。在最終的審判結果中,法院也是根據綜合因素來認定“違背婦女意志”。
有文章認為,所謂的“違背婦女意志”的認定標準,應該包括但不限于:行為人是否采取了暴力、脅迫等足以壓制婦女反抗的手段;行為人是否利用了婦女意識不清醒或無意識的狀態發生性關系;婦女在發生性關系時是否進行了反抗,如呼救、求情、指責等;婦女在事發后對行為人所實施行為的反應及態度等。
上述的標準雖多,也都是通過案發時的行為表現、案發后各方的言辭解釋來推定案發時女方的主觀想法。不過,究竟案發時女方是持有什么心理,恐怕也只有女方自己知道了。畢竟,在僅有男女雙方接觸的長期過程中,在案發時僅有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僅靠肢體動作、表面輕微傷情以及事后女方解釋來認定女方的心理狀態,恐怕真的是你知我知、天知地知,真的是有些困難。
尤其是一些上下級之間發生的案件,哪些行為表現是工作接觸,哪些是案發后的案情表現?這里面就涉及到了辦案人員如何取舍證據、審判機關如何認定證據的問題。說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到了具體的辦案中,往往就看辦案人員注意收集哪一方方面證據、采信哪一方面證據了。
如果你是辦案人員,這個案件會如何認定?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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