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鯨新聞3月6日訊,近日,廣東證監局發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劍指廣州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決定書顯示,廣州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是公司以控股、委派董事和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等方式,間接通過廣州科風朗潤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從事擔保業務。
二是公司未向投資者披露廣州匯垠新能源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2024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
三是公司實控人、注冊資本與實繳資本變更的重大事項未及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廣州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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