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進一步明確大股東、董監高短線交易有關監管安排。
3月6日晚間,證監會表示,為落實《證券法》規定的短線交易監管制度,便于中長期資金入市,制定發布《關于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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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制定發布《關于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 資料圖
整體來看,全文共12條,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明確適用主體和券種范圍;二是明確持股和交易時點的認定計算標準;三是規定豁免適用情形;四是明確機構適用安排。
對于《規定》的出臺,證監會表示,既是順應市場發展需要。實踐中存在一些特定情形,如可轉換公司債券(下稱“可轉債”)轉股、繼承、捐贈、做市業務等,在執行過程中應當予以豁免。隨著監管實踐不斷豐富,為完善短線交易制度打下堅實基礎,有助于進一步明確監管要求,穩定市場預期。
“同時,對境內外投資者一視同仁,積極回應外資關切,在依法合規前提下,對于符合要求的境外公募基金,允許其按產品或組合計算持有證券數量。”證監會稱。
買入賣出時均具備大股東、董監高身份,和買入時不具備但賣出時具備的,需遵守短線交易制度
明確適用主體和券種范圍方面,《規定》在短線交易主體上,對于買入賣出時均具備大股東、董監高身份,和買入時不具備特定身份但賣出時具備的,納入規制范圍。
同時,《規定》明確所涉證券范圍包括股票及存托憑證、可交換公司債券(下稱“可交債”)、可轉債等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細化明確監管要求。
具體而言,《規定》表示,所稱特定身份投資者,是指持有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規定》進一步指出,特定身份投資者買入證券后六個月內賣出的,或者賣出后六個月內買入的,應當適用本規定。投資者買入時不具備特定身份,但買入后賣出時具備的,應當適用本規定。
買賣時點為證券過戶登記日
明確持股和交易時點的認定計算標準方面,《規定》結合監管實踐,明確了一系列認定和計算標準,主要包括五方面內容。
一是買入、賣出時點以證券過戶登記日為準。
二是大股東百分之五以上持股比例按照同一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在境內外已發行或者掛牌并公開轉讓的股份合并計算。
三是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在互聯互通機制下作為名義持有人持股超百分之五以上的不認定為大股東。“內地和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僅作為名義持有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百分之五以上的,不視為前款規定的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規定》稱。
四是認定短線交易涉及的證券不作跨品種合并計算。
五是同一境外投資者應當將其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國戰略投資者、滬深港通機制持有的證券數量合并計算。
明確優先股轉股,ETF認購與申贖,股權激勵有關授予等豁免情形
豁免適用情形方面,《規定》明確了13種豁免情形,主要涵蓋三類情況。
一是根據產品或者業務制度設計,市場對相關業務環節有明確預期,需要支持業務發展的,如優先股轉股,可轉債轉股、贖回、回售,可交債換股、贖回、回售,ETF 認購、申購、贖回,股權激勵相關授予、登記、行權,做市業務等。
二是因客觀非交易因素導致持股變動的,如司法強制執行、繼承、捐贈,國有股份無償劃轉等。
三是根據監管規定或為應對重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需要依法依規進行的交易行為,如欺詐發行責令回購,違規減持責令購回等。
同時,為防范利用豁免情形規避監管,《規定》明確上述行為如涉及利用信息優勢等謀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
符合要求的境外公募基金,允許其按產品或組合計算持有證券數量
機構適用安排上,《規定》表示,對由專業機構管理、按照產品或組合單獨開立證券賬戶的情形,按產品或組合的一碼通賬戶單獨計算持股,包括內外資公募基金、全國社保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金基金、保險資金、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集合私募資管產品、符合監管要求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以便利交易,促進對外開放和中長期資金入市。
具體而言,《規定》指出,對三類由專業機構管理、按照產品或組合單獨開立證券賬戶的情形,按產品或組合的一碼通賬戶單獨計算持股。
一是境內公募基金、全國社保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金基金、保險資金等。
二是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集合私募資管產品以及符合監管要求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三是通過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滬深港通機制參與境內證券交易,并按要求報送相應產品的北向持股情況的境外公募基金。
為防止利用該項措施規避監管,《規定》明確上述產品或組合如無法獨立規范運作或者在交易過程中存在利益沖突、違法違規等情形,將不予單獨計算持有證券數量。
有助于穩定市場預期,提升交易便利性
對于《規定》的出臺,證監會表示,首先,是貫徹執行《證券法》。《證券法》第44條規定了短線交易制度,并完善了適用主體、證券范圍等。為貫徹《證券法》要求,便于實踐中執行認定,需進一步明確投資者身份界定、買賣時點認定、持股計算口徑等核心要素。
“其次,是順應市場發展需要。實踐中存在一些特定情形,如可轉債轉股、繼承、捐贈、做市業務等,在執行過程中應當予以豁免。”證監會進一步指出,“近年來,境外市場在實踐中對類似情形豁免適用短線交易制度。《證券法》也授權中國證監會規定短線交易制度豁免情形。”
證監會指出,三是監管實踐不斷豐富。近年來,立法、司法機關及監管機構在實踐中積累了一定經驗,為完善短線交易制度打下堅實基礎,有助于進一步明確監管要求,穩定市場預期。
起草原則方面,證監會表示,一是依法規制;二是尊重實踐,系統梳理司法實踐及公司監管、機構監管、稽查處罰、交易場所自律管理等實踐成熟經驗做法,總結形成制度規范。三是內外一致,對境內外投資者一視同仁,積極回應外資關切。
“前期,已就《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開展多輪座談、調研,相關意見建議已充分吸收采納或作解釋說明。各方對《規定》出臺表示支持,評價積極正面,認為有助于穩定市場預期,提升交易便利性。”證監會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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