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紛呈。曹剛律師發現文件全文5000多字,沒有一處“公安”“派出所”的字樣,判斷公安派出所將卸下所謂三級管理的消防監管職責。
仔細閱讀發現,6號文件對基層消防工作的屬地責任、體制機制、監管統籌、主體責任和發動社會等方面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涉及中央、省、市縣、鄉鎮等各級政府,各級應急部門,各級消防救援機構,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等部門以及社區,唯獨沒有對公安派出所提出任何履職要求。
從壓實屬地責任方面看,6號6號文件提出鄉鎮(街道)在縣級黨委和政府組織領導下,將消防工作職責細化落實到有關內設機構,公安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派出機構,顯然不是此內設機構,亦不承擔細化的消防工作職責。
從理順機制體制方面看,6號文件中有關基層消防的屬地監管、統籌工作和協調鄉鎮,“應消合一”“隊站一體”應急消防工作機制,“應消一體綜合救援服務站(點)”,“街鄉吹哨、部門報到”做法等意見,均與公安工作以及公安派出所不相干。
從消防安全監管方面看,6號文件不再提“分級管理”“三級管理”,采用“全域消防安全監管”“防消一體消防執法監管”的新提法,明確由市、縣消防救援機構及消防救援站對轄區內單位和場所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提出“多元力量協助檢查排查”,縣級消防救援機構會同鄉鎮(街道)統籌調度鄉鎮(街道)消防工作人員、網格員、政府專職消防隊、企業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基層力量,共同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排查,村(社區)“兩委”成員、社區專職工作人員要積極協助配合,唯獨沒有提及公安派出所及民警。
從強化主體責任和強化社會共治方面看,6號文件也沒有提到公安派出所及民警。
以上幾點,不難得出公安派出所卸下消防監管職責的判斷。
寫到此處不禁感慨,消防改制8年來,曹剛律師多次呼吁(可詳見文末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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