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潮新聞
近日,河南南陽一名男子所攜帶無清晰標識的充電寶,因不符合規(guī)定被禁止帶上火車。男子當場情緒失控,多次將充電寶摔向地面,導致充電寶起火燃燒。
據了解,充電寶起火位置在窗簾下方,好在現(xiàn)場工作人員反應迅速,發(fā)現(xiàn)火情后立即上前處置,及時控制住火勢,沒有造成更大范圍的危險,也未造成人員傷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警方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對該男子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根據國家鐵路局、公安部相關規(guī)定,旅客攜帶的充電寶,需標志清晰,單塊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破損、無安全隱患,方可攜帶進站乘車。
來源:中國青年報、洛鐵公安、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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