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迫離職,需通過充分證據證明“被迫”情形,并依法主張經濟補償,具體如下:
證明“被迫”情形的關鍵證據:
1.公司違法行為證據:如未足額支付工資(工資條、銀行流水)、未繳社保(社保記錄)、違法調崗降薪(調崗通知、薪資變更記錄)、強迫加班或辱罵威脅(錄音、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
2.離職溝通記錄:若員工因公司違法行為提出離職,需保留書面離職申請、郵件、微信等溝通記錄,明確寫明離職原因(如“因公司未繳社保,被迫離職”)。
主張補償的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46條,員工因公司違法行為被迫離職的,可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為工作年限×月工資(滿6個月按1年計,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
操作建議:
離職前盡量通過書面形式固定離職原因,并及時申請勞動仲裁,提交證據證明公司違法行為與離職的因果關系,以支持補償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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