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紹:突遭訴訟,被訴跨越“臨時保護期”的專利侵權
“叮——”一聲急促的郵件提示音,打破了B公司技術總監甲午后的平靜。法務部轉來的一封法院電子送達文件,標題赫然寫著“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起訴狀”。原告A公司指控B公司制造、銷售的數十臺“XX”型號紡織設備,侵犯了其名為“XX”的發明專利(專利號:ZLXXXXXXX.X),要求立即停止侵權、銷毀庫存,并索賠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800萬元。幾乎同時,電商平臺運營負責人乙也焦急地匯報,公司主力產品的銷售鏈接因被投訴專利侵權而遭平臺下架,賬戶資金部分被凍結。
一時間,公司內部氣氛凝重。生產可能中斷,銷售渠道受阻,商譽面臨質疑,而800萬的索賠額更如同懸頂之劍。技術團隊緊急調取涉案專利文件,發現情況復雜:A公司的這項發明專利早在數年前就已公開,但授權公告日卻在去年。而B公司被指控的銷售行為,根據合同記載,部分發生在專利公開之后、授權之前,部分則持續到授權之后。對方律師在訴狀中明確指出,不僅要追究授權后的侵權責任,還要求支付發明專利在“臨時保護期”內的使用費。
這給B公司的應訴帶來了獨特挑戰。首先,技術對比的專業門檻極高,需要精確比對被控產品技術特征與專利公開文本、授權文本的兩個保護范圍,任何細微差異都可能影響侵權與否及“臨時保護期”費用是否成立的認定。其次,取證舉證困難,尤其是要厘清每一批次產品的具體生產、銷售時間點,以區分其落入“臨時保護期”還是授權后的時間段。再者,賠償數額難以預估,“臨時保護期”的“適當費用”與侵權“損害賠償”在法律性質和計算標準上是否存在區別?法院會如何裁量?訴訟周期可能因技術鑒定、時間線梳理而拉長,對企業的正常經營造成持續干擾。A公司來勢洶洶,B公司亟需厘清這“臨時保護期”究竟是何物,自己又該如何應對這跨越兩個法律階段的指控。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
裁判結果:
某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判決B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犯A公司“XX”發明專利權的產品;B公司向A公司支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人民幣40萬元;并賠償A公司專利侵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120萬元。
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本案核心爭議焦點在于B公司在涉案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內的實施行為是否成立,以及相應責任如何認定。
關于臨時保護期實施行為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第二款,判斷被訴技術方案在臨時保護期內是否實施了該發明,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既落入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時申請人請求保護的范圍,也落入發明專利公告授權時的專利權保護范圍。經技術特征比對,B公司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同時落入了涉案專利的公布文本和授權文本的保護范圍。根據已查明的銷售合同及付款憑證,B公司在涉案專利授權公告日前,確已實施了制造、銷售行為。因此,法院認定B公司在臨時保護期內實施了該發明。
關于臨時保護期使用費與侵權賠償的一并審理:B公司曾抗辯,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應與專利侵權糾紛分案處理。法院未予采納。法院認為,專利權人主張同一被告在臨時保護期及授權后均實施同一發明創造的行為,各被訴行為具有連續性、一致性。從方便當事人訴訟、減輕訴累出發,允許權利人在一案中就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和侵犯專利權行為一并主張權利,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裁定中也明確指出,此類情形構成必要共同訴訟,無需分案處理。
關于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的確定:對于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的具體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有關專利許可使用費合理確定。本案中,雙方均未提供可直接參照的專利許可使用費標準。法院綜合考慮了B公司實施行為開始的時間點、臨時保護期的實際持續時間(約5個月)、被控侵權產品的價值、專利技術在產品中的貢獻度以及B公司的經營規模等因素,酌情確定了40萬元的臨時保護期使用費。法院在判決中亦指出,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在性質上不同于侵權損害賠償,其是對申請人公開技術后獲得一定利益回報的保障,一般不應超過相應期間的專利許可使用費。
關于授權后的侵權責任:對于專利授權公告日之后的持續銷售行為,法院認定構成專利侵權。關于賠償數額,因原告實際損失與被告侵權獲利均難以精確計算,法院在法定賠償范圍內,綜合考慮專利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規模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判令B公司賠償120萬元。
三、法律分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的侵權糾紛,清晰地展示了權利人在專利“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度下的維權路徑,也為被訴企業敲響了警鐘。作為專注于知識產權領域的上海知識產權律師,我們結合本案,為面臨類似困境的被告提供以下深度分析與抗辯建議。
(一) 臨時保護期制度的核心法律框架解讀
臨時保護期是發明專利特有的制度,指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的這段期間。其法律依據直接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三條:“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設立該制度的目的在于平衡利益:既鼓勵申請人盡早公開技術促進社會進步,又防止他人在技術公開后、授權前肆意免費實施,損害申請人潛在利益。
然而,這種保護是有限且附條件的。首先,它僅賦予申請人“要求支付適當費用”的請求權,而非如授權后專利權那樣的“禁止權”。這意味著,在臨時保護期內,申請人無權要求法院責令他人停止實施行為。其次,該請求權的實現附有前提條件:第一,發明專利必須最終獲得授權。若申請最終被駁回,則臨時保護自始未成立,已收取的費用應予返還。第二,主張權利必須在專利授權之后。第三,也是最關鍵的技術認定條件,即被訴技術方案必須“雙重落入”——同時落入申請公布文本和授權公告文本的保護范圍。如果被訴方案僅落入公布文本范圍(因授權文本可能縮小),或僅落入授權文本范圍(公布文本未記載),則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的主張都不能成立。
關于訴訟時效,《專利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有專門規定,為三年,起算點區分專利權人是否在授權日前已知曉。
(二) 被告視角下的抗辯策略與風險應對
面對權利人同時主張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和侵權賠償的訴訟,被告不可茫然失措,而應制定系統性的抗辯策略。作為代理過多起專利侵權案件的律師,我們建議從以下幾個層面進行應對:
程序抗辯與訴訟策略選擇
審查管轄權:確認受訴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特別是對于銷售行為涉及多地的案件,可審查連接點是否成立。
評估分案或合并審理的利弊:雖然本案法院支持合并審理,但在某些情況下,若臨時保護期行為與授權后行為主體不同、證據迥異,提出分案審理可能更利于厘清事實、聚焦爭議。
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若在收到警告函但未被起訴階段,且情況緊急,可考慮主動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爭取主動權。
實體抗辯的核心路徑
現有技術抗辯:提供證據證明被訴技術方案屬于申請日前的現有技術或設計,這不僅可用于對抗侵權指控,也可能影響臨時保護期費用的合理性。
合法來源抗辯:對于銷售者而言,若能證明產品具有合法來源(如完整的購銷合同、付款憑證、上游供應商信息)且不知道是侵權產品,則可免除賠償責任(但仍可能需停止銷售)。這對于切割銷售環節責任至關重要。
權利用盡與后續使用免責:特別注意,根據司法解釋,對于他人在臨時保護期內已制造、銷售、進口的產品,如果該他人已支付或書面承諾支付適當費用,專利權人授權后對該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不構成侵權。這對設備使用者或后續銷售商是重要的抗辯依據。
針對臨時保護期費用:重點論證被訴技術方案未同時落入兩個文本的保護范圍。例如,仔細比對授權文本相對于公布文本修改或放棄的技術特征,證明被訴方案缺少授權文本的某個必要特征,從而不滿足“雙重落入”條件。
針對授權后侵權:進行全面的技術特征比對,主張缺少某個必要技術特征,或對應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存在實質性差異,不構成相同或等同侵權。
權利瑕疵抗辯——釜底抽薪:這是最根本的抗辯。立即委托專業專利侵權律師對涉案發明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一旦專利被宣告無效(包括部分無效導致保護范圍變化),則臨時保護期費用和侵權賠償的基礎都將崩塌。即使無效程序與訴訟并行,也可申請法院中止審理,為談判贏得時間。
不侵權抗辯——技術攻防:針對“雙重落入”要件進行精細化解構。
法定免責抗辯——尋求責任豁免
賠償數額抗辯——降低損失
區分“適當費用”與“損害賠償”:在法庭辯論和舉證中,應強調二者法律性質不同。臨時保護期使用費是對“使用”的補償,更接近許可費性質;而侵權損害賠償是對“侵權”的填平與懲罰。主張在計算臨時保護期費用時,應參照而非倍數于許可費,且通常應低于侵權賠償額。
質疑原告的計算依據:對原告主張的損失計算方式(如按侵權獲利)進行嚴厲質疑,舉證證明自身利潤率低、專利技術貢獻度小、產品銷量有限等。
在法定賠償中主張有利情節:當適用法定賠償時,積極舉證證明主觀過錯小(如獨立研發)、侵權行為持續時間短、影響范圍有限、已主動停止侵權等,請求法院在酌定數額時予以考慮。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再次提示:知識產權訴訟,尤其是專利訴訟,是技術、法律和商業的復雜交織。臨時保護期問題增加了案件的時空維度。被告應訴絕非簡單否認,而是一場需要精密策劃的防御戰。從收到訴狀或警告函的第一時間,就應尋求專業知識產權律師的幫助,進行全面的技術分析、證據固定和法律風險評估,從而選擇最優的抗辯組合策略,力求扭轉局面,將損失降至最低。
四、風險提示
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強、法律關系復雜,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知識產權律師,本文章僅為法律分析參考,不構成律師執業意見。尤其是專利侵權訴訟涉及艱深的技術對比與法律解釋,臨時保護期等制度更有其特殊規則,自行應對存在重大法律風險。
五、律師介紹
俞強律師 知識產權與爭議解決法律服務團隊
在創新驅動發展的時代,知識產權已成為企業的核心資產,隨之而來的侵權與被侵權風險也日益增高。如何在全球范圍內有效保護自身知識產權,或在遭遇訴訟時進行有力抗辯與反擊,是企業必須面對的關鍵課題。
本團隊深耕知識產權與爭議解決領域多年,憑借精湛的法律技藝、對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深刻理解,以及對科技、文化、商業領域的專業知識,為客戶提供貫穿知識產權創造、管理、運用、保護全流程的法律服務,尤其在應對復雜知識產權訴訟方面經驗豐富。
核心理念:致力于通過專業、高效、務實的解決方案,為客戶化解知識產權糾紛,捍衛創新成果與商業利益,應對國內外知識產權訴訟挑戰。
專業領域:
知識產權訴訟與仲裁:專利侵權、商標侵權、著作權侵權、商業秘密侵權訴訟;技術合同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虛假宣傳、商業詆毀等);知識產權權屬糾紛;知識產權行政訴訟;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如美國337調查、聯邦法院訴訟)。
知識產權商業交易與合規:知識產權許可、轉讓、出資;FTO(自由實施)調查;知識產權盡職調查;企業知識產權戰略與管理體系構建。
復雜商事爭議解決:公司股權糾紛、合同糾紛、金融資管糾紛。
律師信息: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
專業經驗:俞強律師有著15年法律實務經驗,代理知識產權及各類商事案件超過700件,2024年榮獲事務所“君瀾專業領航獎”,并受聘為上海政法學院實習導師,在知識產權領域擁有深厚的學術研究與實踐案例積累。
面對專業性極強的知識產權訴訟,積極應訴并制定科學策略至關重要。如需針對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侵權指控或其他知識產權爭議提供專業法律幫助,請聯系俞強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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