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向主播累計打賞50萬元,還通過平臺內轉賬等方式向起支付了數千元。丈夫知道后,認為妻子的打賞行為侵害了夫妻共同財產權益,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妻子的打賞及贈與行為無效,判令主播及直播平臺運營方返還全部款項,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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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江某與妻子惠某結婚多年。自2022年5月起,妻子惠某在某短視頻平臺上,對一位名叫“小海”的才藝主播產生了濃厚興趣,不僅長期觀看其直播,還成為了其直播間的“鐵粉”。
在一年多的時間里,惠某通過平臺充值,向主播“小海”使用的兩個賬號累計打賞“鉆石”(平臺虛擬禮物貨幣)高達535萬余個,打賞次數高達2萬余次,價值從1元至3000元不等。按照平臺10:1的兌換比例,折合人民幣53.5萬余元。此外,惠某還通過平臺內轉賬、為其購買外賣、衣物等方式,向“小海”支付了4600余元。上述款項合計超過54萬元,而惠某在此期間的總充值額更是高達61萬余元。
江某得知上述情況后,認為妻子惠某的打賞行為未經其同意,侵害了夫妻共同財產權益。他主張,主播小海通過發送曖昧信息、發送私密照片等方式,與惠某確立不正當關系,誘導惠某大額打賞,違反相關行業規范;平臺作為運營方,未盡到監管義務,允許小海使用他人實名賬號直播,為誘導打賞提供便利,應與小海共同返還打賞及轉賬款項。
為此,江某將小海及該直播平臺運營方某科技公司訴至欽北區法院,請求法院確認惠某的打賞及贈與行為無效,判令兩被告返還全部款項54萬余元。
被告小海辯稱,其與惠某系合法的網絡服務合同關系,惠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打賞行為是基于對其直播才藝的認可,系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誘導、欺詐情形,江某并非涉案打賞行為的參與主體,無權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某科技公司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其與惠某形成合法有效的網絡服務合同關系,惠某的充值、打賞行為屬于文化娛樂消費行為,平臺已按約定提供了網絡服務,盡到了理性打賞提示義務;平臺客觀上無法知曉惠某的婚姻狀況,且惠某的打賞呈現小額、多次、長期的特征,未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權范疇,平臺作為善意第三方,無需返還相關款項。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網絡直播具有開放性、即時性和互動性特點,主播通過提供表演服務吸引用戶,用戶可自主選擇是否打賞。惠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愿注冊平臺賬號、簽訂服務協議,充值虛擬貨幣并打賞主播,其打賞行為并非單純贈與,而是基于平臺提供的增值服務和主播的表演,屬于網絡服務合同下的消費行為。
關于江某主張小海誘導打賞、雙方存在不正當關系的意見,法院指出,江某未能提供聊天記錄、照片等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佐證,且各方當事人均確認小海與惠某僅在線上溝通,未線下見面、未添加其他社交軟件,無法證實存在誘導打賞或不正當關系。關于惠某向小海的轉賬,因無法明確款項用途,且無證據證明系小海要求,江某訴請返還該部分款項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惠某的打賞及轉賬行為屬于有效的網絡服務消費行為,駁回了原告江某要求確認打賞行為無效并由主播及平臺返還54萬余元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目前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本案中,惠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愿在平臺注冊賬號、簽訂服務協議,充值虛擬貨幣并打賞主播,其行為符合該法律條文規定,與平臺、主播形成合法的網絡服務合同關系,打賞行為系真實意思表示,且打賞過程中獲得了精神愉悅和平臺增值服務,屬于合法的消費行為,并非無效民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惠某的打賞雖累計金額較大,但呈現小額、多次、長期的特征,符合日常文化娛樂消費習慣,未超出家事代理權范疇,其處分行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同時,直播平臺作為善意第三方,客觀上無法知曉用戶的婚姻狀況,已按約定提供服務并履行提示義務,無需承擔返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江某主張小海誘導打賞、雙方存在不正當關系,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故其訴請無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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