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湖南衡陽市民劉某葦與父親劉某太共同購置一處寫字樓房產,該筆本用于老人晚年生活安排的置業行為,后續因購房款項支付問題,引發了一場持續十余年的民事糾紛。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材料,該房產合同約定總價 34 萬余元,當事人實際累計支付款項超 51 萬元;發現款項支付存在異常后,當事人多次溝通維權,期間劉某太與其老伴相繼突發中風,此事給當事人家庭帶來了長期影響。目前劉某葦表示,希望通過相關部門的協調幫助,妥善解決該起糾紛,維護自身合法財產權益。
購房合同簽訂及款項支付相關情況
2009 年 11 月 25 日,劉某葦、劉某太父子與衡陽某元置業有限公司(下稱 “某元置業公司”)正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位于雁峰區解放路的一處寫字樓房產。合同載明,該房產建筑面積 91.02㎡,單價 3767 元 /㎡,房屋總價為 34287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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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提供)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某元置業公司以 “工程進度款” 相關事由,先后 4 次通知劉某太交納現金款項,劉某太按通知要求累計支付 17.38 萬元,每一筆款項均有對應發票及收銀人員簽字確認。為結清合同約定的剩余購房款,劉某葦、劉某太向衡陽某銀行申請辦理了 17 萬元的購房貸款,后續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時足額還款,該筆貸款已于十余年后全部結清,銀行出具了對應的貸款結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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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付款分四次支付,累計繳納現金17.38萬元,相關收據,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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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借款合同》,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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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付款,17萬元購房貸款結清證明,當事人提供)
當事人表示,本以為貸款發放后,合同約定的購房款已全部結清,但某元置業公司再次聯系了當時年逾七旬、身患一型糖尿病十余年的劉某太,以 “補交尾款” 相關事由通知其交納款項。據劉某葦介紹,老人因年事已高、身體狀況不佳,未與家人溝通便獨自交納了 17 萬元現金,該筆款項有對應發票及兩名財務人員蓋章核收。截至該筆款項支付完成,當事人為該套房產累計支付的款項為 17.38 萬元現金 + 17 萬元銀行貸款 + 17 萬元現金,合計 51.38 萬元,超出合同約定的房屋總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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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付款,17萬現金收據,當事人提供)
款項異常發現及維權相關情況
當事人家人發現付款金額存在異常后,第一時間向轄區相關職能部門反映情況、尋求幫助。據劉某葦陳述,相關工作人員到場處置后,對涉事售樓相關工作人員開展了詢問調查,因當事人當時暫未找到涉事 17 萬元款項的對應票據,相關部門以證據材料不足為由,未予立案。后續當事人找到該筆款項的對應票據后,該事件的相關處置工作未取得實質性推進。
維權期間,劉某太與其老伴相繼突發中風,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因兩位老人身體狀況急劇惡化,無力繼續推進維權相關事宜,該起購房糾紛便被暫時擱置,這一擱置就是十余年。
當事人提出的相關疑問及訴求
十余年過去,隨著老人身體狀況稍有好轉,當事人再次希望能妥善解決該起購房糾紛。結合整個購房及維權過程,劉某葦提出了兩點核心疑問,希望相關方能夠給出明確、合理的解答:
第一,在合同約定購房款已完成支付的情況下,為何仍被通知補交尾款?
劉某葦表示,其已按開發企業的通知支付 17.38 萬元現金,又通過銀行貸款 17 萬元支付了合同約定的剩余房款,且貸款資金已按約定劃入開發企業指定賬戶,有銀行結清證明為證,合同約定的購房款已實際結清。在此情況下,開發企業仍以 “補交尾款” 為由通知高齡患病的劉某太交納 17 萬元現金,當事人就此提出疑問,是否存在誤導老人重復支付款項的情形。
第二,超出合同約定收取的 17 萬元款項,相關去向及處置情況如何?
劉某太交納的該筆 17 萬元現金,有對應發票及財務人員蓋章核收,可證明款項已實際交付開發企業。當事人就此提出疑問,該筆超出合同總價的款項去向如何,為何至今未向當事人作出明確說明,也未就該筆款項作出相應處置。
劉某葦表示,這起持續十余年的購房糾紛,給一家人的生活帶來了持續影響,這筆超出合同約定支付的 17 萬元,也是當事人家庭多年來希望妥善解決的事項。如今兩位老人年事已高,劉某太身患一型糖尿病十余年,兩位老人均因中風留下了后遺癥,身體狀況不佳,始終希望該事項能得到妥善處理。
關于該起糾紛,當事人的核心訴求主要有兩點:一是希望某元置業公司就超出合同約定收取款項的相關情況作出明確說明,退還多收取的 17 萬元購房款;二是希望相關事宜能夠得到全面規范的核查,完整還原事件情況,保障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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