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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李某與王某系多年好友。2006年,王某因拆遷獲得在某安置項目購買多套政策性住房的資格。經協商,雙方達成口頭約定:由李某全額出資37萬余元,以王某名義購買其中一套(以下簡稱“一號房屋”),待房產證辦理后,王某配合過戶至李某名下。
李某依約支付全部購房款,房屋交付后由其出資裝修并長期居住,相關物業、供暖等費用均由李某承擔。2007年,李某所在單位需報銷取暖費,其提交一份《報告》說明該房系其自購、僅因政策原因登記在“外甥女婿”王某名下,并附有王某親筆簽名確認。此后多年,李某多次催促過戶,王某均以“未滿五年、稅費高”為由推脫。
2019年,王某在未告知李某的情況下,將一號房屋抵押給乙公司(擔保機構),為其個人貸款提供擔保。后因王某違約,乙公司代償后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于2021年將該房屋司法拍賣,成交價529萬元,評估價約644萬元。
李某已于2019年去世。其合法繼承人(配偶、子女及孫女)作為原告起訴王某,要求賠償因房屋滅失造成的財產損失600萬元。
二、裁判結果
被告王某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00萬元,款項支付至原告指定繼承人名下。
三、法院說理要點
借名買房關系成立:
關鍵證據《報告》經司法鑒定確認王某簽名真實;
結合李某實際出資、長期占有使用、承擔全部費用等事實,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借名買房合意;
該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有效。
被告構成根本違約:
王某明知房屋實際權利人為李某,卻擅自抵押,導致房屋被強制執行并拍賣;
其行為直接造成李某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嚴重侵害原告財產權益。
損失賠償范圍合理:
原告主張的600萬元損失,包含原始購房款及房屋升值利益;
法院認為該金額低于評估價(644萬元),符合《民法典》關于“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原則,予以支持。
四、勝訴辦案心得(原告律師視角)
本案是典型的“借名買房+惡意抵押+繼承維權”復合型房產糾紛,勝訴關鍵在于三點:
鎖定核心證據:那份用于報銷取暖費的《報告》看似普通,但因有對方親筆簽名,成為證明借名合意的“鐵證”。我們堅持申請筆跡鑒定,一舉擊破被告“簽名偽造”的抗辯。
構建完整證據鏈:從付款憑證、裝修記錄、十余年的居住事實到物業繳費單據,形成閉環,徹底排除“借貸”或“借用”等其他法律關系可能。
精準主張損失:未局限于原始出資,而是依據司法評估價合理主張房屋增值損失,最大化維護繼承人權益。
特別提醒:借名買房雖常見,但風險極高。一旦登記人負債、離婚或反悔,房屋極易被查封拍賣。務必保留書面協議、資金流水、實際占有證據,并在條件允許時及時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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