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家民營企業實名舉報濟寧市城投文化旅游產業有限公司旗下的曲阜尼山魯源文化旅游投資有限公司,指控其在尼山圣境景區湖面項目合作中存在一系列嚴重違規違法行為,導致舉報方投入數十萬元后血本無歸,春節經營遭受重大損失。舉報內容涉及擅自變更合同、運營條件縮水、虛假承諾、濫用職權、吃拿卡要、違規收費等多個方面,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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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實
舉報方稱,2025年8月與曲阜尼山魯源文化旅游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被舉報方”)簽訂景區湖面項目合作協議。被舉報方承諾了明確的運營條件,舉報方據此投入船只、設備、施工等費用數十萬元。
二、嚴重違規違法事實
- 擅自變更碼頭,惡意增加成本
- 簽約后,被舉報方單方面更換碼頭位置,強制舉報方進行超長距離施工,導致額外成本增加十余萬元,構成嚴重違約。
- 運營條件嚴重縮水,故意阻撓經營
- 實際運營湖面面積大幅縮減,且售票點、碼頭被設置在封路路段,被舉報方未提前告知,導致舉報方無法正常營業。
- 虛假承諾續簽,誘導投資后毀約
- 被舉報方口頭承諾2026年續簽合同,誘使舉報方繼續投入資金采購設備;待設備到貨后,卻突然禁止進場,造成舉報方春節黃金周經營重大損失。
- 交通運營部仇某濫用職權、惡意刁難
- 仇某以不續簽合同、不讓進場相威脅,刻意設置障礙,破壞民營企業正常經營秩序。
- 招商部畢某吃拿卡要、詐騙投資
- 畢某在招商過程中存在吃拿卡要行為,并以虛假承諾、虛假條件誘導舉報方進行巨額投資,涉嫌欺詐,給舉報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 零售部顏某違規收費、涉嫌稅務違法
- 顏某多次無故拒收舉報方提交的合規設計方案,要求舉報方支付8000元設計費,并強制要求由景區指定設計師承接。關鍵問題在于,顏某要求將8000元設計費打入其指定的私人賬戶,且至今未提供任何正規發票或合法財務憑證。此行為涉嫌違規收費、賬外收款及稅務違法。
三、如果情況屬實,責任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若上述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相關責任方及個人可能面臨以下法律責任:
違約責任
擅自變更合同關鍵條款(如碼頭位置)、單方面縮減運營條件,構成根本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違約方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舉報方可要求賠償包括設備投入、施工成本、預期經營損失等在內的全部經濟損失。
欺詐的民事與刑事責任
招商人員以虛假承諾誘騙投資,可能構成民事欺詐,舉報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財物數額較大,還可能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依法可追究刑事責任。
濫用職權的責任
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刁難合作方,若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可能涉嫌濫用職權罪,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違規收費與稅務違法責任
要求將公款轉入私人賬戶且不提供合法票據,涉嫌隱匿收入、偷逃稅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進行虛假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偷稅行為,稅務機關將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相關責任人員還可能面臨稅務機關依據《稅務人員稅收業務違法行為處分規定》給予的政務處分。
吃拿卡要的違紀違法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或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吃拿卡要,為他人謀取利益并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可能涉嫌受賄罪。即便未構成犯罪,也違反了廉潔紀律,應依據相關黨紀法規受到嚴肅處理。
四、結語
國有企業本應模范遵守法律法規,誠信經營,擔當社會責任。此次舉報事件暴露出項目管理混亂、個別人員法治意識淡薄、可能存在的內部監管缺失等問題。我們呼吁濟寧市國資委、文旅主管部門及紀檢監察機關高度重視此事,立即介入調查,查明事實真相,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我們將持續關注此事進展。
(注:為保護相關方權益,文中涉及人員均以姓氏+某代替。)
來源:聲遠論壇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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