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了解下,為什么新能源車會頻繁出現“交付難”?
有一個商業邏輯在里面,以往的銷售邏輯是,車企先把車輛生產出來,然后再進行銷售,現在車企卻普遍采用“以銷定產”模式,就是先看定出去多少輛車,再生產多少輛,減少庫存及資金占用。這就出現一個問題,一旦訂單量暴增(如爆款車型發布),工廠產能無法跟進,交付周期自然拉長。
尤其新能源車市場需求增長迅速,而部分新能源車企只是組裝商,部分關鍵零部件,例如電池、芯片等,產能無法跟上需求,整個采購周期會被嚴重拉長,導致車企也無法承諾消費者提車時間,只能通過銷售進行口頭承諾的方式告訴消費者,以為這樣就可以規避法律責任,實則不然。
我們再看下“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二者雖讀音相同,但法律效力天差地別,?定金具有法律擔保性質,違約不退或雙倍返還;訂金僅為預付款,原則上可退?。一字之差,后果完全不同。
法律設立定金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交易,增強合同的約束力,促進誠信履約。
其實交付定金本身并沒有什么問題,交了以后對雙方都是一個保障,對方違約雙倍返還,消費者違約定金不退還。但是部分不良商家卻借助定金規則來鎖定客戶,本該是保護交易穩定的定金規則,被異化為捆綁消費者的枷鎖。被4S店/車企一拖再拖,提車變得遙遙無期。
在出現“交付難”的時候,消費者如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最關鍵的還是看合同。
?主要分為三種:明確約定、模糊約定(格式條款)、未約定。
若合同里寫了“某年某月某日前交付”。未按時履約即構成違約,消費者有權主張賠償、退定金甚至解除合同。
?若合同僅寫“視供應鏈情況而定”“廠家通知為準”?。此類模糊條款可能被認定為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權利,可主張無效。
?若合同完全未約定交付時間?。維權難度加大,但仍可依據《民法典》主張“合理期限”內交付。
這三種情況是比較清晰的劃分,但是現實中最難的是合同中并沒有寫提車時間,而銷售卻跟您說某某時間之前提車,這時候應當以什么為準?
如果證據比較充足,可以將銷售人員的承諾時間認定為明確的交付時間。但是需要留存好與銷售人員的聊天記錄(包括微信的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銷售人員的工作牌),可以作為對方做出提車承諾的證據使用。
在出現無限期交付的時候該如何維權?主要流程是從協商到起訴。
先要求4S店/車企書面答復,要求明確最晚交付時間、逾期違約金比例等,并且提出違約金等合理訴請。若無法妥善解決,可以向官方平臺投訴,向對方施加行政管理壓力,例如向12315平臺投訴,要求市場監管部門介入調解。若懷疑車企系統性違約或存在經營風險,可提交線索,推動監管關注并介入處理。若問題仍然不能得到解決,可以提起訴訟,依法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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