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法院案例:工傷私了后發現虧大了,員工反悔要補錢,法院不支持
(2025)陜05民終2227號
裁判要點
本案中,人社局認定趙某受工傷后,趙某與煤礦代理人蔣某甲協商包括傷殘補助金、就業補助金等各項工傷待遇,并自愿簽訂《工傷協議書》。
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合法有效,且雙方已履行完畢。
趙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工傷認定作出后,結合其受傷及就醫情況,應當能夠預見相應的賠償情況。
其簽訂協議系自身權利的處分,且該協議尚未被撤銷,系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協議履行。
現趙某訴請要求繼續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就業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依法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2020年3月,趙某經人介紹到蔣某乙工隊從事井下采掘工作。2022年10月16日,趙某在某煤礦井下工作時受傷。
2022年11月3日,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趙某所受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該決定書載明的用人單位為煤礦。
2022年12月12日,煤礦與趙某簽訂了一份工傷協議書。
該協議載明:煤礦一次性賠償給趙某傷殘補助金、就業補助金、工傷待遇補助、生活費、護理費、誤工補償等國家勞動法規定的所有工傷賠償項目的總額65000元。
協議約定:本協議屬于雙方共同協商后的處理結果,是此工傷的最終結果。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趙某自愿放棄其他權利(包括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仲裁和訴訟權)。
協議簽訂后,該賠償協議所涉款項已予給付。
2023年3月10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初次鑒定結論書,鑒定結論為:趙某勞動功能障礙程度九級。
后趙某申請仲裁,認為協議書約定的總額遠低于他依法應得的九級工傷待遇,請求煤礦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各項工傷待遇差額。
仲裁駁回后,趙某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
工傷協議約定的賠償金額低于法定工傷待遇標準,該協議是否有效?勞動者能否再主張工傷待遇差額?
一審判決:工傷協議有效,已履行完畢且未被撤銷,駁回補足工傷待遇的訴求
一審法院認為,趙某在工作中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其理應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但趙某卻在工傷認定作出后,自愿與煤礦代理人蔣某甲對其應享受工傷待遇的項目及數額進行了協商,并在達成一致意見后雙方簽訂了工傷協議書,該協議將煤礦應賠付的項目及數額和工傷基金應支付的項目及數額均包括在內。
且該協議所涉款項已履行完畢。該協議至今尚未被雙方當事人訴請撤銷或宣告無效。
現趙某又起訴要求煤礦支付相關工傷待遇,因雙方達成的工傷協議書仍然有效,故趙某上述訴請既沒有新的事實依據,又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不應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趙某要求支付各項工傷待遇差額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協議顯失公平,約定的總額遠低于法定九級工傷待遇,不能免除支付法定工傷待遇的責任
趙某上訴理由:案涉《工傷協議書》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為了結本案爭議的依據。協議內容顯失公平,約定的總額遠低于趙某依法應得的九級工傷待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共計約136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應為48000元。協議約定的65000元嚴重損害了趙某合法權益,不能免除煤礦支付法定工傷待遇的責任。
二審判決:工傷協議系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勞動者系自身權利的處分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人社局認定趙某受工傷后,趙某與煤礦代理人蔣某甲協商包括傷殘補助金、就業補助金等各項工傷待遇,并自愿簽訂《工傷協議書》。
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合法有效,且雙方已履行完畢。
趙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工傷認定作出后,結合其受傷及就醫情況,應當能夠預見相應的賠償情況。
其簽訂協議系自身權利的處分,且該協議尚未被撤銷,系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協議履行。
現趙某訴請要求繼續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就業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6年01月28日
案號:(2025)陜05民終2227號
【實務要點】
1. 工傷私了協議的效力認定
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后,與用人單位自愿協商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只要不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通常被認定為合法有效。
2. 低于法定標準不等于必然無效
即使協議約定的賠償金額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只要勞動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預見賠償情況并自愿處分自身權利,法院一般會尊重雙方的契約自由,認定協議有效。當然,也有案例法院認為協議如果顯失公平可申請撤銷。
3. 撤銷權行使的前置程序
若勞動者認為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應當依法行使撤銷權,向法院申請撤銷該協議。在協議未被依法撤銷前,勞動者無視協議另行主張法定工傷待遇差額的,法院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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