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2026年03月10日 第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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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善人善舉”無后顧之憂
【案情】某日,潘某、曹某和幾個朋友在上海某商場吃飯聚會。幾人走出商場時,潘某因為醉酒,和曹某產生了語言沖突,兩人互相推搡起來。
旁邊的戈某為勸架趕緊上去抱住了潘某,結果兩人都摔到了地上,戈某的身體壓在了潘某身上。朋友孫某見狀來拉兩人,結果沒拉起來,自己反而又摔到了戈某身上。
潘某起身一瘸一拐,發現自己的右腳被壓骨折了。事后,潘某覺得自己受傷是由戈某、孫某造成的,兩人理應賠償自己醫藥費和其他損失。
戈某和孫某卻認為,自己是出于好意拉架,并沒有過錯,不應擔責。各方協商無果,潘某訴至法院。
【說法】法官介紹,情勢急迫時的勸架拉架,有助于平息糾紛,防止損害擴大,值得鼓勵和提倡。
民法典明確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戈某與原告潘某在事發前是朋友,主觀上戈某沒有侵害潘某的故意。同時,戈某也并無法定或約定的救助義務,屬于自愿施救,符合緊急救助的客觀要件。此外,拉架行為發生在原告潘某與他人激烈爭執之時,按照通常標準理解,發生的時機與場景都達到急迫程度。
因此,戈某和孫某的行為,旨在制止雙方沖突,不具有違法性,都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凝聚人心、匯聚民力的強大力量。因此,司法裁判不僅要懲惡,更要揚善,為挺身而出的勇氣兜底,為守望相助的善意護航。本案通過司法判決,賦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責任豁免,體現了對勇于伸出援手救助者的鼓勵和保護,傳遞了保護“善人善舉”的信號。
(本報記者金歆整理)
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案情】2025年8月一天的早晨,海南海口市某小區,不少雜物突然接連從一棟居民樓高層墜落,落在樓下臨街商鋪前的公共區域,現場一片狼藉,過往群眾紛紛避讓。
公安機關調查發現,男子林某前一天徹夜飲酒,回家后情緒失控,于是將樓道里堆放的不少物件拋下樓發泄,其中還包括鐵條、消防器材等大件物品。
此次高空拋物,造成樓下停放的電動車和小區公共設施損壞,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案件很快被移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
本案中,高空拋物給道路上的行人造成了極大的風險,但并未造成人員傷亡。這種行為是否追究刑事責任?
【說法】檢察官介紹,這起案件是典型的高空拋物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涉案人員從高樓層拋擲大量物品,其中還有消防器材,雖然并未實質造成人員傷亡,但已經危害公共道路上行人的生命安全,還破壞了公共設施,社會危害性較大,已經涉嫌高空拋物罪。最終,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認定林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高空拋物問題關乎每一個人的切身安全,也是群眾反映強烈的民生關切,它不僅關乎道德,還涉及民事賠償,甚至可能構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高空拋物罪這一罪名。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首次將高空拋物列為單獨的治安違法行為。
隨著全社會法治觀念的不斷提升,越來越多居民正在從自身做起,自覺抵制高空拋物這樣既缺乏公德又涉嫌違法的行為。司法機關要強化引導,對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守護好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助力形成良好社會風尚。
(本報記者金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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