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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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交易中,債權人常僅憑法定代表人簽章便認定擔保合同有效,卻忽視公司決議這一關鍵要件。
那么,擔保合同經法定代表人簽章但未經公司決議的,是否生效?
公司對外擔保屬于重大經營事項,并非法定代表人可單獨決定的權限,《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對外提供擔保需按照章程約定,經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為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關聯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法定代表人未經公司決議,擅自以公司名義簽訂擔保合同并簽章,屬于越權代表行為。擔保合同效力適用善意有效、非善意無效規則:相對人(債權人)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生效,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相對人非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生效,公司原則上不承擔擔保責任,僅視過錯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一、關鍵判斷:如何認定相對人“善意”,決定擔保合同效力
司法實踐中,“善意”是指相對人在簽訂擔保合同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且已盡到合理審查義務,這是法院認定擔保合同生效的核心前提,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一)構成善意,擔保合同對公司生效的情形
相對人已履行合理審查義務,滿足以下條件,即可認定為善意,即便無公司決議,擔保合同仍對公司產生約束力:
- 審查了公司決議文件:對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決議進行了形式審查,核實決議內容、表決程序、簽字蓋章符合章程及法律規定,即便決議存在偽造、變造、超權限等瑕疵,只要相對人不知情,仍屬善意;
- 屬于法定豁免決議的例外情形:符合法律規定無需公司決議的特殊情況,無需審查決議,直接認定相對人善意、擔保有效。
相對人存在以下情況,直接認定為非善意,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公司可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 未要求公司提供任何決議文件,僅憑法定代表人簽章便簽訂擔保合同;
- 明知法定代表人越權,未審查決議或明知決議存在瑕疵,仍簽訂合同;
- 關聯擔保中,未審查股東會決議,或明知被擔保股東參與表決、決議程序違法仍接受擔保。
實務重點:相對人對公司決議僅負形式審查義務,無需核實決議實質真偽,只要盡到基本查驗義務,即可主張善意;未做任何審查的,一律認定非善意,擔保對公司無效。
二、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生效的,責任如何劃分?
相對人非善意導致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生效,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并非無任何責任,法院會依據雙方過錯劃分賠償責任:
- 公司無過錯:法定代表人完全越權,公司不知情、未參與,且無任何過錯,公司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 相對人、公司均有過錯:相對人未盡審查義務,公司對法定代表人監管失職,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二分之一;
- 法定代表人責任: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向法定代表人追償。
周軍律師提醒,公司對外擔保的核心是“決議前置”,債權人盡到審查義務才能筑牢擔保保障,公司規范內部決策才能規避越權追責風險,遇到擔保效力爭議、責任劃分糾紛,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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