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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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即將進入“法典化”時代。3月5日,備受矚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這將是繼民法典后,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站在“十五五”開局之年,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法治的進階,更是民心的匯聚。
圍繞這部“綠色法典”的編纂背景、亮點、意義與影響,羊城晚報記者近日分別專訪了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汪勁,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廣東省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摯萍。
文/羊城晚報記者 鄢敏 圖/受訪者提供
專家介紹
汪勁,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他是我國首位環境法專業博士學位獲得者,長期深耕環境法研究。2017年以來,他以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中國環境法典編纂研究》課題組《生態環境法典專家建議稿編纂項目》總牽頭人兼總則編負責人身份,深度參與了我國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的研究工作。
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立足于四大條件
羊城晚報:現行環境與資源保護領域的單項法律一般叫環境法或者環保法,為什么編纂的法典名稱是生態環境法典?
汪勁:長期以來,一提到環保,大家都認為是環保部門管轄的以污染防治為主的事項。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后,中央在重要文件中都以“生態環境”替換“環境”概念的表述,一是要轉變人們過去對環境范圍的狹隘認識,二是要突出生態保護的重要性,將生態和環境領域涉及的所有事項全部納入“生態環境”范疇,強調“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和“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的理念,強化所有黨政機關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職能。
所以,現在我們說的“生態環境”,準確的表述應當解釋為“生態+環境”,而不是以前“生態的環境”的認識。用英文表達的話,不是ecological environment,而是ecology and environment。“生態”更多地強調了自然生態系統及其功能,而“環境”更強調以人類社會為中心的外部存在。
羊城晚報:啟動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汪勁:根據我們的總結,結合民法典編纂經驗,至少要滿足4個條件。
第一,黨中央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明確指出,研究啟動環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條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領域的法典編纂工作。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
第二,有足夠數量的法律。啟動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工作的時候,我國有30多部直接或間接保護環境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能源的法律。同時,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基本法律中也有大量針對環境資源保護的規定。此外,還有很多法規、規章、標準、地方性規范等,它們在保護環境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能源方面也起到了不同層級的規范作用。
第三,學術研究要成熟。編纂法典是一個系統工程,更多要立足于法律和科學的研究。過去40多年,我國的環境法學理論研究從無到有,迅速發展。2017年,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專門啟動了中國環境法典編纂研究系列重點項目,系統梳理中國環境法學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疇,翻譯研究法國、德國、美國等十余個國家的環境法典,超100名環境法學及相關學科的學者參與,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工作專班提交了生態環境法典專家建議稿草案。
第四,法律施行有統一的需求。生態環境保護涉及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而環境保護法律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主要分布于行政法和經濟法部門,不同性質的國家法律對涉及環境領域的行為規則因認識不一而不相一致甚至矛盾,特別是在健全完善不同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中普遍存在著“后法”嚴于“前法”的趨勢,造成同一性質的危害環境行為在不同法律規定中定性不一、處罰不一甚至出現空白等現象。“十四五”期間,全國法院已設立生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和組織2400余個,各級檢察機關也設立了專門的公益訴訟機構,但是在司法和審判方面還面臨著職能相對模糊、法律依據不充分等問題。
為此,大家認為,生態環境領域的各項法律及其基本原則、基本體制機制、基本制度和措施以及法律之間的效力關系等都需要在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中進行調整,形成一部各方主體協調一致、科學合理和適應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統一法律制度。怎么統一?法典是一個最好的方案。
實現社會、經濟和環境三大效益協同一致
羊城晚報:在您看來,生態環境法典草案有什么亮點?
汪勁:首先是立法目的,法典草案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權益”寫入第一條,是非常重要的,彰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
從總體結構看,法典分則的設置采用三編制(指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綠色低碳發展三編)是一大亮點。在世界各國的法典或者環境法律中,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是環境問題的兩個部分。考慮到20世紀八九十年代以后出現的新型環境問題,生態環境法典編纂把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新環境問題的原因和因素也納入法典規制的范疇。其中,不全是污染。比方說,二氧化碳,科學上不能單純認定為污染物,但還是需要控制的。這種情況下,納入污染防治不合適,所以“綠色低碳發展”獨立成編,包括發展循環經濟、應對氣候變化等,一體化納入其中。
其次,法典草案的適用對象和范圍也是一個亮點。以前,法律保護的是環境,現在明確是生態環境。草案通過列舉的方式,使保護對象和范圍適當地擴大,也更清晰,比如冰川就納入其中。
在我看來,融合是這部法典最大的亮點。資源、環境、能源涉及社會經濟等各個方面,存在不同利益的沖突,特別是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之間。以前的法律是分散的,針對污染問題有污染防治法,生態保護問題糅合依附于自然資源法,綠色低碳和循環發展問題又分別納入能源法和相關法律之中,存在著同一類型法律制度的分散化和碎片化問題。編纂法典后最大的好處,就是把社會、經濟和環境三大效益統一融合到一個法典中協同一致,三個效益是并重的,也就是可持續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以“巡回”普法為法典后續實施打基礎
羊城晚報:我國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對世界會產生什么影響?
汪勁:就像我們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的過程中參考了世界十多個國家已編纂的環境法典一樣,我國的生態環境法典公布施行后將會成為世界上最新的、也是最先進的一部環境法典,以后我們就是別人的榜樣。
環境法典是20世紀70年代發展起來的,世界各國都在摸索,我們也在不斷地學習,取長補短。不同時期,在法治完善程度、社會規則體系、倫理道德水平、經濟發展各不相同的情況下,制度怎么去融合,各個國家肯定都不一樣。但我們會向世界提出中國生態環境保護的方案。
去年5月,我們在北京舉辦了一場環境法典編纂國際研討會,當時我們給來自十多個國家的專家學者和官員拿出了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一審稿的翻譯稿。國外專家一致表示,我們的法典草案框架結構非常新穎,內容非常全面,值得各國在完善本國環境法律體系中參考借鑒。從調整對象、適用范圍、保護手段、法律關系的廣泛性來看,我們的生態環境法典一定會給全世界提供法典化的可行方案。
羊城晚報:作為環境法研究學者,看到生態環境法典提請審議,您的心情是什么樣的?
汪勁:有生之年,能夠見證研究領域有關的生態環境法典即將誕生,本身就是非常美好的事。有機會趕上法典編纂,對從事環境法研究的學者來說更是一件歡欣鼓舞的事。特別是參與法典編纂相關研究,作出一些貢獻,是非常難得的經歷。
我在20世紀80年代開始從事環境法研究,那時我國各項法律制度尚在建立健全中,環境法只是法學的交叉學科甚至是冷門學科,剛剛興起。幾十年來,從無到有,我國制定了30多部生態環境法律,現在馬上有法典了,對學科發展、個人成長都有正向作用。
羊城晚報:最近,您在多個高校、律所開展“生態環境法典編纂”主題的“巡回”講座,為什么要做這件事?
汪勁:這也算一種普法,為未來的生態環境法典實施打好基礎。可能有些人不理解法典的必要性,通過答疑解惑能為以后的施行做一個比較好的鋪墊,讓大家建立一個基礎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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