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C以虛假的產權擔保向W借債,逾期不能歸還后跟W簽署以房抵債協議。后C怠于騰房交房,W咨詢某派出所所長H,H告知W去公安報案并告知W派出所對C刑事立案、取保候審等信息。H被指控利用職權幫助W實施強迫交易。一審被判處一年實刑,二審委托我介入辯護。我們成功爭取到將案件發回重審,并進一步進行程序辯護、變更管轄,最終在異地法院實現了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結果。判決后,主審法官主動告知,若不是該案另一名被告人W涉黑,判決結果還可以更好。這表明我們的無罪辯護意見在實質上獲得了法院認可。現摘取部分辯護意見予以發布。
![]()
LQ縣人民法院:
被告人明顯不構成強迫交易罪。此案歷經一審、二審、發回重審、指令異地管轄審理至今,被告人仍未獲得他該有的無罪處理,非常不應該。庭前,我已經撰寫了約二萬字的辯護詞,詳細闡述了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理由。今天,我當庭簡明扼要的發表如下無罪辯護意見:
LQ縣檢察院起訴書第二頁指控的事實,其中跟被告人相關的不過半個段落,寥寥數行,但卻存在十大錯誤或問題。可以看出檢察院的起訴是多么的草率,是多么的經不起推敲。
![]()
1.認定“被告人明知W實施強迫交房的行為”不成立。除了W庭前證言外,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這一點。而W庭前證言跟在案書證沖突。微信聊天記錄顯示,2017年5月22日,W才第一次告訴被告人,“他要押一套房子給我”。“他”指的是C,“要”在語氣上是將來式且是C的主動要求。
2.認定“C被取保候審、被立案”等信息系“重要信息”沒有揭露事情的本質。本質是這些信息是公開信息,至少對W都不是涉密警情信息。
![]()
3.認定被告人將“重要信息”“提前透露給W”沒有根據。“提前”的基準點是什么?以哪個時間點為準,說被告人提前?被告人是在YS縣公安局做出正式決定后才披露給W,屬于事后披露而非提前透露。更何況C對自己的詐騙行為心知肚明,之前也被經偵調查過,對自己被立案可謂心知肚明。
4.認定“W強迫C交付房屋”不準確,更準確的說法不是“強迫”,而是“督促其加快進度”。因為雙方之前已經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且C在此之前已經開始騰房、著手搬遷。
![]()
5.認定被告人為W“出謀劃策”不準確,更準確的說法是提供法律咨詢或法律建議。換作任何一個法律人,包括我在內,遇到類似情況,都會建議W盡快去公安報案。
6.認定W“以再次把C關押要挾C交付房屋”完全錯誤。首先不是關押,是拘留等合法的強制措施;其次關押的主體是公安機關,是國家公權力;再次不叫要挾,而是督促其權衡和思考。法律的威懾力不能被扭曲為要挾。
![]()
7.認定C搬房是因為W的逼迫完全錯誤。C搬房不是基于W的逼迫,而是基于法律的威懾。法律可以威懾違法犯罪,正是法律的本質特征。“被逼無奈”、“沒辦法”都是老百姓的生活語言,法律人不能簡單照搬,必須結合法律規定甄別這些語句的真實含義。C等人口供中的“被逼”并非強迫交易中的強迫,而是自己沒有別的選擇。這種困境是他們自己之前的違法犯罪行為和法律的規定導致的,并非W導致的。
8.認定“W安排他人非法占有并入住”完全錯誤。W安排他人入住并非非法占有,而是合法占有、公開占有、和平占有、有序占有,W系等到C騰空并交付房屋后才安排他人入住。W在此過程中沒有實施任何非法暴力或違法行為。
![]()
9.認定“W占有的房屋價值45萬元”不符合實際。房屋價值評估報告選擇的基準日錯誤,程序違法,價格虛高。實際情況是,該套房屋法院以36萬對外進行拍賣都無人競拍。這不是一套正常的商品房,而是拆遷安置房,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實際價值遠低于同地段的正常商品房。房屋評估時沒有考慮特殊的房屋屬性。
10.認定“另一套房屋產權非C及其家人,未被占有”直接推翻了檢察院自己的指控邏輯。其一,產權非C及其家人所有,進一步證明了C在房屋買賣合同時再次實施了詐騙行為。其二,因為房屋產權非C所有,便未被占有,恰恰說明了W對法律的尊重,沒有實施非法暴力或脅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