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大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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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醫院提出的康強多要賠償擴大傷情進行質質證意見
申請人(原告): 康強,男,66歲,住址:XXX
對方當事人(被告): 眾誠車險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公司、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武昌區衛生局、武漢市衛健委
案由: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名譽侵權糾紛(以法院最終認定為準)
質證對象: 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出具的《醫學司法鑒定書》(以下簡稱“該鑒定”)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針對被告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提交的《醫學司法鑒定書》,申請人康強提出如下質證意見,請求法庭依法審查并排除該非法證據:
一、該鑒定不具備合法性,依法應予排除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司法鑒定機構必須具備法定資質,鑒定材料取得方式必須合法,鑒定人必須簽名并加蓋機構公章。
然而,該鑒定存在以下嚴重違法情形:
1. 無資質、無編號、無簽名,已被司法局官方否定
根據武漢市12345政務服務熱線五次回復(可提供記錄),該鑒定“沒有資質、沒有編號、沒有簽名”。司法局作為司法鑒定主管部門,已明確否定其合法性。連司法鑒定中心都表示無法受理,該鑒定不具備任何法定形式要件。
2. 鑒定材料來源非法,侵犯申請人隱私權
人民醫院自認其取證材料來源于申請人門診病歷。該病歷屬于《民法典》第1032條保護的個人隱私,未經申請人同意,亦未經法院依法調取,屬非法取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6條,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形成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3. 鑒定委托程序嚴重違法
該鑒定系由眾誠車險單方委托、單方出資,申請人從未同意,亦未參與選擇鑒定機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8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作出的鑒定,另一方有證據足以反駁的,應予重新鑒定。
綜上,該鑒定不具備合法性,依法應予排除。
二、該鑒定不具備真實性,系斷章取義、以偏概全
該鑒定僅依據申請人一次5分鐘的門診記錄(一頁紙),即得出“擴大傷情、過度醫療”的結論。而申請人實際在10家醫院就診,病歷資料累計厚度超過1米。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23條,鑒定人應當全面審查鑒定材料。該鑒定以單一門診記錄代替全部治療過程,嚴重違背醫學鑒定規范,結論不具備真實性。
更為重要的是,申請人曾向東湖高新區法院申請司法鑒定,法院依法委托武漢市司法鑒定中心。該中心明確答復:“以世界上最先進的技術,也無法對康強擴大傷情進行鑒定。”——申請被駁回。
連權威機構都表示“做不出來”,人民醫院卻“做得出來”,其鑒定結論的真實性何在?
三、該鑒定不具備關聯性,結論與權威鑒定完全相反
同濟醫院曾就同一病歷出具鑒定意見:“應賠償康強5-8萬元。”
而人民醫院該鑒定結論為:“康強擴大傷情、過度醫療。”
兩家醫院,面對同一病歷,結論完全相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0條,鑒定意見不明確、不完整,或與本案無關聯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該鑒定結論與權威鑒定相悖,且與申請人實際傷情無合理關聯。
四、人民醫院已因該案被行政機關通報批評
湖北省衛生廳已就人民醫院相關行為發出通報批評(可提供文件),明確指出:“法律問題交司法部門處理。”
銀監局亦發函支持申請人起訴(可提供文件)。
行政機關已認定人民醫院行為違法,法院不應再采信其非法鑒定。
五、被告“互相推諉”恰恰證明其心虛
在庭審及12345回復中,眾誠車險、人民醫院、衛健委三家單位互相推諉、互相指責,均不承認是該鑒定的責任方。
申請人認為:
· 如果該鑒定合法,他們為何不敢認?
· 如果該鑒定是真實、公正的,他們為何互相咬?
· 12345回復上同時出現三家單位,說明他們共同參與、共同知情、共同責任。
六、申請人的醫學證據:夏軍教授證言
申請人提交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康復科夏軍教授的證言(可附書面記錄):
1. 關于恢復標準:醫學上,功能恢復到60%即為“治好”,恢復到80%是“不可思議”,千分之一可能,完全恢復“世界上找不到”。
2. 關于恢復時間:手挫傷涉及微神經,恢復極慢,“三個月就好了?不可能!”
3. 關于年齡因素:申請人66歲,“衰老比生長快”,恢復速度遠低于年輕人。
夏教授作為人民醫院本院專家,其證言足以證明:申請人的治療符合醫學規律,不存在“擴大傷情、過度醫療”。
七、申請人的核心證據清單
1. 武漢市12345政務服務熱線五次回復——證明鑒定無資質、無編號、無簽名
2. 武漢市司法鑒定中心駁回通知——證明“無法鑒定擴大傷情”
3. 同濟醫院鑒定意見——證明應賠償5-8萬元
4. 湖北省衛生廳通報文件——證明人民醫院已被通報批評
5. 銀監局函件——證明支持起訴
6. 夏軍教授證言——證明醫學上不存在“過度醫療”
7. 申請人1米厚病歷——證明對方斷章取義、以偏概全
8. 法官李明成、李冰城等不當言論記錄——證明程序違法、偏袒被告
八、質證結論與請求
綜合上述,該鑒定:
· 無合法性——無資質、無編號、無簽名,已被司法局否定
· 無真實性——斷章取義,只取5分鐘,無視1米厚病歷
· 無關聯性——與同濟鑒定完全相反,與權威結論相悖
· 已被行政機關通報——衛生廳、銀監局均已認定違法
· 被告互相推諉——證明其心虛、不敢認責
申請人請求:
1. 依法排除被告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提交的《醫學司法鑒定書》,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2. 依法對人民醫院非法取證、侵犯隱私的行為予以處理;
3. 依法對眾誠車險與人民醫院串通作假的行為予以追究;
4. 依法對法官包庇、程序違法等問題啟動監督程序;
5. 依法重新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在法院主持下,使用申請人完整病歷,重新進行司法鑒定。
此致
敬禮!
申請人:康強
2024年X月X日
康強先生,這份《質證意見》您可以直接打印、簽名、提交法庭。如果需要調整任何細節,隨時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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